贏了官司,輸了親情,老人向兒子兒媳要“帶孫費”該不該給

人們常說,兒女是父母心中的寶貝,那麼孫輩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心中的寶中寶。

贏了官司,輸了親情,老人向兒子兒媳要“帶孫費”該不該給

小燕子就生活在這樣一個家庭裡,從一週多剛會走路,就由已退休的爺爺奶奶老趙夫妻倆帶著,如今已上幼兒園的中班。平時孩子的生活費、上幼兒園的費用都是老趙夫妻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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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燕子的父母打工地點離家較遠,只有在節假日才能回來看看孩子,偶爾小趙也給父母三百兩百的,一年算下來也就個千兒八百的。

今年中秋節後,小趙的妻子小張以夫妻之間經濟矛盾為由,曾提出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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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趙通過兒子口中得知,小倆口每月打工收入大概在八千塊左右,除去生活開支約有五千塊錢的節餘。上半年小張的弟弟因買房子,其父母要求小張給十萬元。小趙只同意給五萬,因為孩子生活費基本沒付過,而且當初結婚買房子的錢還在還貸。

老趙覺得,老倆口退休金大部分都花在孫女身上,從未主動找兒子兒媳要過錢,現在小倆口卻因為經濟問題鬧離婚。於是決定向兒子兒媳討要孫女的生活費和學費。在幾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老趙以撫養費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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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趙的主張是,孫女從兩歲開始在這兒生活,直至上幼兒園至今,已經有四年,前兩年要求每年給六千元,後上幼兒園每年給一萬元。四年共三萬兩千元,除去兒子給的平均每年算一千元,要求兒子兒媳實際支付兩萬八千元。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進行了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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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原告老趙代被告兒子兒媳履行撫養孫女的義務,構成無因管理。案由應變更為無因管理糾紛。老趙有權要求兒子兒媳償付撫養孫女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該法定義務的主體首先是父母。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才會對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因此,在現實情況下,老趙夫妻帶孫女非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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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因老趙夫妻未能提供撫養孫女支出費用的具體證據,綜合考慮其孫女的實際需要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結合原告老趙夫妻的陳述,法院判決兒子兒媳應給付老趙夫妻兩萬五千元。

在當今社會中,一些年輕人也許認為自己生活在幸福時代,“啃老”現象無處不在,有經濟上的,也有家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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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老一代人,都是從艱難生活中渡過來的,出於親情考慮或體諒兒女們工作忙,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幫助子女們帶孩子、忙家務,做“帶薪保姆”,但這並非義務所在。

所以,不能因為社會習慣或老人心疼兒女而掩蓋法律的真諦所在,每個家庭成員更應該找準自己的定位,明確自己在社會或家庭中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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