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14時37分許,忻州代縣交警大隊一中隊民警在轄區代灘線路段路檢路查時,發現張某駕駛的冀DZXXXX小型轎車內有濃濃的酒味,隨即在詢問過程中,初步認為張某有涉嫌酒駕行為,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該駕駛員張某酒精含量為39mg/100ml,確認張某系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及《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張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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