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稅務等優、缺點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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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公司股權架構及公司股權激勵時,一個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如何設置股權持股平臺,實踐中一般有員工直接持股、持股平臺間接持股、代持三種持股模式,在做股權激勵的過程中,經常遇到對運用持股平臺持股有疑問的人。因此,本文特別分析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持股的區別及優劣。

有限合夥: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GP)與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LP)所組成的合夥。

普通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所以普通合夥人可以通過較少的出資獲得合夥企業的控制權,因此成為國內股權投資基金和員工股權激勵常見的組織形式。在員工持股合夥企業中,通常由擬上市公司高管或控股股東擔任普通合夥人,被激勵對象擔任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CO,LTD)。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如下:

股權激勵持股平臺之有限合夥/有限公司 稅務等優、缺點對比!

兩種持股方式稅負

有限合夥型

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稅法原理,有限合夥層面不納稅,僅僅在激勵對象自然人層面納稅。

1、運營稅負:企業所得稅25%。

2、股權取得階段:增資的方式無需繳納;股權轉讓的方式,大股東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3、持有階段:股息紅利所得,20%個人所得稅。

4、退出階段:按“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公司型

1、運營稅負:

持股平臺從標的公司獲得的分紅,屬於投資收益,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取得階段:增資的方式無需繳納;股權轉讓的方式,大股東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3、持有階段:持股公司層面免稅,然後向激勵對象分配時,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4、退出階段:持股公司層面先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然後向激勵對象分配時,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運用有限合夥企業持股平臺持股的優缺點:

優點:

  • 相比公司制企業,在稅收方面有優勢,避免轉讓或減持時雙重稅賦。但如果稅收籌劃合理,通過公司持股方式的實際稅負可能低於合夥企業,且在實際操作中,公司的納稅時間一般延後,而合夥企業的納稅時間較早;
  • 合夥企業法較靈活,可以通過合夥協議進行約定,便於員工股份的動態管理;
  • 更有利於進行股份管理(合夥企業減持後個人才能減持);
  • 公司需要股東做決策時操作更簡便,大多數決議只需要普通合夥人做出即可;
  • 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
  • 由於有限合夥企業的特點,若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唯一普通合夥人,可以少量的出資完全控制合夥企業。

缺點:

  • 如果按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稅,那麼邊際稅率最高可達35%,稅負成本較重;
  • 目前國內合夥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實踐中,不同地區關於“先分後稅”的解釋、納稅時點等方面存在區別,未來面臨政策規範的風險;
  • 普通合夥人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策:

針對普通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的問題,可以採取另外一種形式來規避風險:老闆在普通合夥人裡面不一定以個人名義來當普通合夥人,可以老闆夫妻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幾萬塊,以這個有限責任公司來擔任普通合夥人,這個公司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就是你投在有限責任公司裡面的資產。那麼最後老闆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的還是有限責任,這就解決了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的顧慮。這就是我們搭建持股平臺的原因,就是這樣的作用。

股權激勵持股平臺之有限合夥/有限公司 稅務等優、缺點對比!

運用有限責任公司持股平臺持股的優缺點

優點:

  • 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
  • 相對於合夥企業,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更健全,未來政策風險較小;
  • 更有利於進行股份管理(持股公司減持後個人才能減持);
  • 更有利於公司大股東對實體公司的控制,決策機制靈活。

缺點:

  • 稅收最高,存在雙重徵稅問題:分紅時增收個人所得稅(單稅),轉讓或減持時先增收企業所得稅,後增收個人所得稅(雙重稅),
  • 由於是通過公司轉讓限售股,所有股東只能同步轉讓股權

不同的持股平臺在稅負方面各有其優勢和缺陷,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和發展規劃,選擇最優的節稅持股安排。


如何選擇持股方式的總結與建議:

在低稅負地區成立持股平臺。

可以將持股平臺註冊到有稅收優惠(以及財政返還等)的低稅負地區,尤其部分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出臺了免稅以及財政返還的政策。對於註冊於低稅負地區的公司型持股平臺,不僅可以實現資本運作的便利性,同時,可以享受投資退出的低稅負,也為合理限度內的避稅安排提供了廣闊空間。

充分結合未來投資退出、融資等方面的需要。

以公司、合夥企業持股,未來變現時,可以在公司、合夥企業層面上發生變化,而無需直接在擬上市公司層面。因為在擬上市公司層面變更需要獲得多個審批部門(如涉及外資的需要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內資的需要省級以上工商部門)審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複雜。而且,以公司、合夥企業持股,便於將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份質押、信託、融資貸款,進行各項合理融資安排,也可以將中間控股公司註冊在金融政策較為寬鬆的地區,如深圳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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