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修訂交割違約處理細則:違約方支付20%違約金

上期所修订交割违约处理细则:违约方支付20%违约金

2月1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發佈公告,對交割違約處理有關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根據公告,本次修訂包括《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 (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以及《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

翻閱四份交割實施細則可以看到,本次修訂內容均集中在交割違約的部分,主要包括髮生交割違約時違約金的計算以及處理方式的修改。

根據本次修訂內容,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20%的違約金給守約方,上期所退還守約方的貨款或者標準倉單,終止交割。在根據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計算交割違約金額時,上期所將在買方相應的保證金中預留違約部分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違規懲罰金。

據瞭解,此前上期所在交割一方違約時實行徵購競賣制度,在交割發生違約時,如一方選擇繼續交割,由交易所在判定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佈標準倉單徵購競賣公告,並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徵購競賣,流程較為繁瑣、週期較長,操作效率低、操作成本相對較高。業界普遍認為,違約方按違約部分合約價值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的做法更為簡便,並貼近現貨市場實際做法,可操作性強。同時由於20%的違約金比例與交割月保證金水平保持一致,也便於風險防範。

附:關於發佈《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等實施細則修訂案的公告

發佈日期:2019-02-01

〔2019〕7號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等實施細則修訂案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已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為準。

附件:1.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修訂案)

2.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割實施細則 (試行)(修訂案)

3.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修訂案)

4.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修訂案)

上海期貨交易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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