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
1月2日上午,浙江省義烏市檢察院對《電子商務法》實施後首例公益訴訟案啟動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這意味著,今後違法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等網絡工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也將受到法律制裁。檢察機關將協同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監管,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整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在該法正式實施時,義烏市檢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網絡平臺違法銷售藥品的相關線索,該院民事行政檢察部檢察官根據線索迅速展開了調查。
檢察官調查發現,被調查對象正是利用網絡服務銷售商品,屬於電子商務法界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調查得知,該人利用微信這一網絡平臺違法銷售自制藥品,聲稱該藥品系採用中草藥秘方,主治銀屑病、神經性皮炎、牛皮癬等十餘種疑難雜症,三天見效,八天痊癒,無效退款。藥品銷售信息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廣告、加入微信群介紹等方式傳播並高價銷售。
電子商務法第十三條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藥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藥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併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義烏市檢察院認為,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自制藥品、通過網絡違法發佈藥品信息以及銷售藥品,當事人利用網絡的便捷、快速、覆蓋面廣等特性實施違法行為,觸犯了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直接威脅到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1月2日上午,該院根據法律規定,在將上述行為立案為侵害藥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之後,向行政主管部門發送檢察建議,督促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門一旦鑑定為假藥、劣藥的,檢察機關還可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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