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頒佈新規定: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佈虛假金融信息

12月2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網信辦”)頒佈了《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國家網信辦頒佈新規定: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佈虛假金融信息

《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將2019年2月1日開始實施

該《規定》明確要求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準確無誤註明信息來源,並確保文字、圖像、視頻、音頻等形式的金融信息來源可追溯。

國家網信辦頒佈新規定: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佈虛假金融信息

同時,明確規定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人員,負責金融信息內容的審核,確保金融信息真實、客觀、合法

國家網信辦頒佈新規定: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佈虛假金融信息

《規定》第八條指出: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散佈虛假金融信息,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

(二)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

(三)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

(四)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

(五)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國家網信辦頒佈新規定: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佈虛假金融信息

此外,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進行約談、公開譴責、責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單;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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