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知識:2018年11月2日起,美國強制執行FCC SDoC

外貿知識:2018年11月2日起,美國強制執行FCC SDoC

外貿知識:2018年11月2日起,美國強制執行FCC SDoC

外貿知識:2018年11月2日起,美國強制執行FCC SDoC

2018年11月2日起,美國強制執行FCC SDoC

2018年11月2日起,美國強制執行FCC SDoC。

涉及標準:

47 CFR PART 15 Subpart B;

47 CFR PART 18

重要信息:

1.根據FCC最新KDB文件,若產品本身沒有經過任何更改或更新的前提下,在11月2日之前已經取得了FCC DoC或FCC VoC認證的,無需重新測試或申請FCC SDoC認證;但是如果產品做了更改或更新,則必須重新測試及認證。另外,屬於SDoC範圍內的設備可選擇申請FCC ID。

2.對於產品Label, Part 15範圍的產品,若因設備太小無法顯示四號或更大的字體,且設備無顯示屏可以顯示電子標籤,則標籤須放在該用戶說明書上,也須在包裝或附在產品一起的可移除的標籤上顯示。根據KDB Publication 784748,針對內置有顯示屏(且不可移除)的產品,允許使用電子標籤e-label。

3.通過 FCC SDoC 認證的產品將由客戶自主選擇是否標記 FCC Logo,如果產品有內置顯示屏,則允許使用電子標籤e-label。如果產品同時使用Certification和SDoC認證程序,那麼產品標籤需要滿足FCC ID的標籤要求,同時也要滿足SDoC的標籤要求。

FCC SDoC認證流程對責任方 (Responsible party) 有明確規定:

1.責任方必須是美國本土的公司。

2.責任方可以是製造商、組裝商、進口商。

3.責任方應當在FCC要求時,能夠提供產品、測試報告、相應的記錄等,以確保產品符合FCC SDoC程序。

4.責任方應增加符合聲明文件到設備隨附文件中,客戶可以選擇第一進口商或者找美國當地一些代理公司作為責任方。

FCC SDoC的符合性聲明文件,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1.產品信息:如產品名稱、型號等。

2.FCC符合性警示語:不同種類產品所使用的警示語有所不同,需要根據產品適用種類來選擇,參考FCC part15.19。

3.美國責任方的信息:本土公司名稱、地址、聯繫電話或互聯網聯繫信息。

FCC SDoC的符合性聲明文件,需要跟隨產品一起銷售,其形式可以是:

1.單獨成頁,連同說明書一起,隨附每一件產品進行銷售。

2.直接把聲明文件所包含的全部信息放進產品的使用說明書中,然後隨每一件產品進行銷售。

本文來源:http://www.anci.com/acxw/info_34_itemid_5278.html 安磁檢測——電源、電池、燈具全球認證權威專家,轉載請註明出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