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強拆房屋的人,賠償責任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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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金龍律師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徵地拆遷是近年來比較熱的社會事件,由於牽涉的範圍越來越廣,拆遷項目越來越多,反饋出來的問題也是越來越刁鑽,讓被拆遷人防不勝防。而在所有的拆遷問題中,最能挑起被拆遷人敏感神經的莫過於房屋被強拆、被暴力拆遷。本文將以一個最高院判例為您解析:房屋被強拆,不知道由誰負責怎麼辦?

找不到強拆房屋的人,賠償責任誰來擔?

房子被拆了,卻不知是誰所為

徵地拆遷是近年來比較熱的社會事件,由於牽涉的範圍越來越廣,拆遷項目越來越多,反饋出來的問題也是越來越刁鑽,讓被拆遷人防不勝防。而在所有的拆遷問題中,最能挑起被拆遷人敏感神經的莫過於房屋被強拆、被暴力拆遷。

徵拆實踐中,徵收方為了達到高效率、低成本的拆遷目的,指揮不明人員暴力拆遷或者半夜裡偷拆、誤拆的情形在現實中大量存在。徵收方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推進項目的進程,另一方面很顯然的是為了逃避責任的承擔。而這對被拆遷人來說,房屋被拆的事實已經無法挽回,而更讓被拆遷人惱火的是:房子沒了,慌亂中,根本不知道是誰拆的房子。有房子被拆的事實證據,卻找不到人來賠償房屋拆毀的損失。

換句話說,被拆遷人是知道自己房屋遭強拆侵權,可以到法院起訴維權的,但是卻不知道告誰,就更談不上讓誰來補償或者是賠償了……

很顯然,這對被拆遷人是極為不公平的,這在實踐中也引發了很多糾紛,嚴重侵害被拆遷人的利益。

找不到強拆房屋的人,賠償責任誰來擔?

最高院判例:房屋被強拆後的責任承擔

那找不到強拆房屋的人,誰該來承擔被拆遷人房屋被非法強拆的責任呢?

找不到強拆房屋的人,賠償責任誰來擔?

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判例,其裁判要旨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應當根據“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的原則確定。通常情況下

,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該行為的主體就已確定。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行為的適格主體在起訴時難以確定,只能通過審理並運用舉證責任規則作出判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一)、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規定,“(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三)、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定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之間因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產生的法律責任。在無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非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查明是否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

徵地拆遷王金龍律師說法:

最高法判例是要說明這麼一個問題,即:如果被拆遷人沒有直接證明房屋被非法強拆的事實到底歸誰所為的時候,可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查明強拆行為是否系行政徵收方的徵拆項目所引發。如果綜合各種線索能推定強拆事件是徵拆項目中的必然性事件,那麼可判決由行政徵收方承擔房屋遭非法毀損的責任;而行政徵收方拿不出不是其所為的證據,那麼必然承擔房屋毀損的賠償責任或者是補償責任。

最高法該裁判充分考慮到了被拆遷人的弱勢地方。在強拆過程中,房屋毀損的事實很容易證明,但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單有房屋毀損的事實,僅僅只能作為間接證據,而不能直接指向誰該承擔責任。據此,在很多地方法院的強拆訴訟案件中,地方法院因為行政壓力,也不得不偏袒地方行政機關。因此,很多地方法院會直接裁判房屋遭強拆行為是事實行為,被拆遷當事人不能證明是地方政府組織或實施了對涉案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因此地方並非本案適格被告,裁定駁回起訴。這樣一來,被拆遷人房屋遭強拆便失去了最後的救濟措施。

但這樣的裁判,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情理上都是說不過去的。不僅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更損害司法公正性。因此,最高法強拆行為的主要舉證責任拋給了行政徵收方。即行政徵收方如果無法舉證證明非其所為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其實施或委託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

王金龍律師最後告訴大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須有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系行政機關所為。而在房屋強拆案件中,地方政府作為參與機關和受益主體,無疑具有優勢舉證能力,故為了公平起見,維護弱勢被拆遷人的利益,被拆遷人只需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強拆行為存在且極有可能系地方政府實施即可。當然,舉證責任的分配不是僵化的,被拆遷人應儘可能收集確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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