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認定疏忽大意的過失,最關鍵的是將其與意外事件相區別。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徵:一是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例如,某汽車司機在雨夜行走,從農民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駛過,壓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瘦小精神病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司機不可能預見到有人雨夜睡在稻草下,因而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存在相似之處,表現在客觀上都發生了結果,但是前者是不能夠預見,後者是能夠預見。但是區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犯罪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除明瞭,故司法人員不應由此逆推行為人能夠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一般正確的做法是,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知識能力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二、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判定行為人能夠預見。行為人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於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為,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為人就能夠預見。

三、行為人在實施不道德、一般違法乃至犯罪的的行為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為人所不能預見的其他結果,不能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是不道德、一般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就斷定他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一切結果。

四、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生理缺陷,在實施行為時由於突發的生理缺陷的作用導致結果發生的,應認定為意外意見。但是,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的生理缺陷,仍然實施某種行為造成結果,則應當認定為過失犯罪。例如,行為人知道自己患有癲癇病卻駕駛汽車,在駕駛過程中癲癇病突然發作導致交通事故的,成立過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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