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四歲女童在印度“入獄”的案例分析

中國四歲女童在印度“入獄”的案例分析

女童“入獄”的前因後果

2017年7月19日,中國四歲女孩Han Riu Hou的母親Zialoin和叔叔Song Qi Hou因簽證過期被印度Infopark警察局逮捕,地方法院考慮到Han年紀尚幼,且在喀拉拉邦並無任何親屬,故下令使Han與其母親一併被羈押在監獄中。據悉,Han母女被關押的監獄尚有5名女性,而且監獄中並沒有適合兒童居住的環境、食物以及玩具等,而且母女兩人並不精通當地語言。直到2017年7月22日週六,Han及其母親才被保釋出來。

中國四歲女童在印度“入獄”的案例分析


印度法院對女童作出審前羈押決定的理由

  • Han的母親因為簽證過期需要被審前羈押;
  • 在喀拉拉邦沒有其他的親屬可以代為照顧Han;
  • 在喀拉拉邦沒有中國的大使館可以提供幫助;
  • 鑑於Han的年齡太小以及安全起見,不應將其與母親分開。


中國、美國及印度對簽證過期的不同處理方式

中國

按照2013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條規定,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每逾期居留1日罰款

人民幣5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罰款總額不超過法定最高限額,或者處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美國

依據1996 年《非法移民重整及移民責任法》規定﹐在美國逾期停留的後果有:

1.在美國境內逾期停留超過180天不滿1年,在被驅逐出境之前離開美國,從離境的那天開始,3年內禁止入境

2.在美國逾期停留超過1年,在被驅逐出境之前離開美國,從離境的那天開始,10年內禁止入境。

3. 進一步影響到延期或者改變身份申請,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

4. 使目前所持有的簽證無效

印度

依據印度《1946年外國人法(Foreigners Act 1946)》第14條規定,逾期停留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就本案蘭迪中印律師的意見交鋒

印度律師意見

1. 法院決定羈押女童Han是考慮到Han過於年幼,不適合與母親分開,而決定讓其與母親一起呆在監獄中,而非對女童本身作出羈押決定。

2. 拘留的場所也包括專門針對兒童的場所以及非政府組織的護理中心,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監獄”

3. 地方法院是根據印度有關的移民法案及刑法規定的程序作出相應的決定,因此並未違反“法律”的規定。法院在有更好的選擇(例如保釋)之前,其作出的決定(係指羈押女童的決定)仍然是正確的。

中國律師意見

1.《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3條第1款要求締約國在尋找短期或長期解決辦法時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一項首要考慮,而印度當局對HAN進行拘留的行為已經嚴重超越《公約》規定的“

以兒童最大利益為考量”。

2. Han及其母親被關押的地方,同時還有另外5位女性,韓及其母親並不熟悉當地語言,且監獄條件極其惡劣,並沒有任何可供兒童玩耍的玩具及同伴,監獄甚至不能為Han提供符合法院要求提供的中國食物。就此而言,Han母女顯然並不是處於所謂的“專門適合兒童的關押場所”或是“非政府組織的護理中心”。監獄的環境對於一個年僅4歲的小女孩而言,其基本的生存需求都無法被滿足,顯然嚴重違反根據《公約》第6條及第37條承擔的義務,包括儘可能保護兒童免受有可能影響兒童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行為。

3.《曼谷規則》第64條規定,對一般的女性罪犯,特別是懷孕和已為人母的婦女,應該優先考量使用非拘禁措施替代審前羈押和入獄服刑。本案中Han的母親僅因逾期停留的原因而觸法,並非構成嚴重的刑事犯罪,且仍存在其他適當的處罰選擇(如保釋等),實施審前羈押本就不是明顯適當的決定。印度當局拘留Han的行為亦嚴重違反根據聯合國《曼谷規則》規定,未在決定審前措施時顧及兒童的最大利益而做出最佳的決定。

本案簡析——兼論國際慣例中較為合理的方式

本案中,印度當局僅因Han的母親簽證過期而導致逾期停留的輕微違法行為,而將年僅4歲的Han與母親於審前就被關押在條件惡劣的監獄中,勢必對小女孩Han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可逆轉的巨大影響。根據相關國際慣例,如涉及需要照料幼兒的女性犯罪時,往往會以監視居住、在“軟性拘留機構”處以拘禁或是罰金代替審前羈押。即使女性需要被羈押,其子女也應當被相關政府機關、社會工作人員或是非政府組織看管照料。因此,Han的母親應當被處以監視居住或繳交罰金即可。退萬步言,即便Han的母親被處以羈押,小女孩Han也應當得到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妥善照料,而非遭受“牢獄之災”。

無論是《兒童權利公約》及《曼谷規則》的規定和建議,還是國際慣例的做法,其反映出的共識是,監獄不是嬰幼兒健康成長的適當環境,而且應當儘可能避免讓嬰幼兒和其母親分離,除非分離符合嬰幼兒的最佳利益。為使這一共識和司法及公共安全的要求相協調,就需要優先使用非拘禁措施。

全球多數女性囚犯皆為人母,而且大部分是其子女的唯一或主要的照料者。鑑此,一旦母親涉及到需要被羈押,就會直接影響女性囚犯本人和她們的子女,因此在政策和實踐上多方面都應給予相對的調整。在國際上,越來越重要的一項共識是,即使母親犯罪,孩子卻是無辜的,更不是囚犯,他們享有《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下的所有權利。因此,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必須顧及兒童的基本人權、福利和最佳利益。

類似的案件在開明和開放的中國社會從未發生過,縱使中國的政治性的法治人權廣被詬病。可見對公平正義捍衛的前提是法律人沒有偏見地解釋和適應法律。印度作為一個號稱民主自由和法治人權的國家,當其法律精英普遍性地帶有明顯的狹隘民族主義,那麼就有理由合理懷疑這個國度針對相對有民族情緒的國家時,難免存在不同尺度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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