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定”規定的幾個看點

近日網上流傳今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及其管理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優化職責的水利部,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新組建的國家醫療保障局等五個部門的新版“三定”規定。

“三定”規定俗稱“三定方案”。有關知識可見《大夥都在等的“三定”規定,瞭解一下》。

由於官網尚未公開發布這五部門“三定”規定,這隻能大致談談對所見版本的幾點觀感,不圖一斑窺豹,只談些許感受。

部分新建部門“三定”規定已施行

除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是在2018年7月29日,其餘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三定”規定都是在2018年7月30日成文、印發、施行。可以想象,在7月底的幾天,應該密集印發了一批“三定”規定。雖然距離原定的6月20日前報批印發的目標稍遲,但並不影響機構改革的推進。有點疑惑的是,文件上都有一句話“(此件公開發布)”,而“三定”規定也確實應當公開。但不知為何至今官網未見公佈。

“三定”規定增加了發文機關

原先國務院機構“三定”規定,均由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代字發佈。新版“三定”規定,則增加了發文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由中辦、國辦聯合以“廳字”代字印發。儘管這幾個部門都是“純粹”的國務院機構,並非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的黨政機關,但從文件看,這些“三定”規定都同時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這體現了黨中央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黨管一切”。

“三定”規定的標題有微調

最早的“三定”規定標題中就是“職能配置”,後來全部改為了“主要職責”,例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74號)、《國家食藥監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13〕24號)。這次“三定”規定標題中的“主要職責”改回成為“職能配置”。

“三定”規定的結構形式起變化

新版“三定”規定參照法律的條文並列式結構,分條、款、項。從而使得“三定”規定在外觀上看起來更像法律法規。大概這也是在推進政府機構編制“法定化”吧。

除了次序微調,“三定”規定內容幾乎無變化:第一條是“三定”的依據;第二條是部門性質、級別等;第三條是主要職責,包括職能轉變和職責分工;第四條是內設機構;第五條人員編制,包括領導職數;第六條所屬事業單位;第七條解釋權;第八條施行時間。(水利部三定規定有9條,多了流域管理機構說明。)

行政執法權仍分散在各部門

《中共中央關於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發〔2018〕11號)提出:“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深化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但是執法職能的整合,應該不是在國務院機構層面完成的。即便執法權要在部門間重新配置,要集中行政處罰權,也是在地方層級的部門完成。

有觀點認為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是“功能管理”改革,實行跨部門整合職責等等,如今看也不完全準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本質上是一個行政執法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三定”規定的主要職責中包括“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等等。總局在內設機構中專門設置執法稽查局

根據“三定”規定,水利部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衛健委還設立“醫政醫管局”“

綜合監督局”等內設機構。履行這些機關職責,離不開公共衛生執法、醫政執法。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註冊環節的違法行為,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生產環節的違法行為”。甚至國家醫療保障局也有執法權。其主要職責包括“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分工有待在實踐中細化

一些“三定”規定中的職責分工較為細緻。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一一列舉了與公安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衛健委、海關總署、國家藥監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六個部門的職責分工。然而這也還不足以讓人清楚地界分市場監管部門與其他監管部門的職責,例如與主管價格的發改委、與主管工業和信息產業的工信部之間監管職責的分工,這都還沒能涉及。

有的職責分工表述比較模糊。如國家衛健委和國家醫保局的“三定”規定中同時提到了職責分工的問題,其表述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調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這並沒有實質性內容。

部門間職責的劃分,還要在工作實踐中不斷明確。

交通運輸部……

這次制定“三定”規定的部門,是在今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新組建、重新組建、優化職責的部門。改革雖然涉及交通運輸部的職責,但是調整不多,一般不會出新的“三定”規定。即使重新制定,也多是在形式上、表述上作變動。

但是其他橫向部門的“三定”規定對交通運輸部門也非常重要。

“一件事情由一個部門負責”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實踐中“一件事情”肯定需要多個部門相互配合完成。交通運輸工作也是如此。當前要儘可能劃清職責邊界,明確主次責任,瞭解不同部門在不同環節不同角度上的管理職責,在此基礎上相互協調配合。這就需要學習其他部門的“三定”規定。

我們繼續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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