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坐霸”被拘役4月罰款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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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了一個視頻,說的是一個男子來對付高鐵坐霸男的事情。簡單的拳打腳踢就造成了這位坐霸男子輕傷,最後,這個打人的男子就被判了四個月拘役,並且罰款六萬。

從視頻上可以看出,這個男子只是打了一巴掌,然後又踢了一腳。雖然說是見義勇為的行為,但是結果是造成了被打男子的輕傷。先從客觀上來看,有傷害行為,有傷害故意,結果輕傷,屬於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的判決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是不是輕傷的這個問題,是一個證據學上的問題,司法實踐之中,還是以法醫的鑑定結果為準。在此我就不去討論了。

我不想說對於這位男子的處罰問題,根據我所看到的報道,這位男子的處罰應該是合法的。但是,我覺得,這位男子應該也是可以上訴的,至少也應該實踐一下。不知道這位男子是否有這樣的一個意識,若上訴的話,搞不好就會變成無罪了呢?只一點,是我想提醒大家的。

當然,我覺得這類報道還是少一點為好。畢竟這是站在坐霸的那個方向的。視頻沒有看到坐霸的處理結果,我覺得這應該是大眾不滿的一方面。但是估計也想得到,這位男子至少是要被禁止乘坐火車半年,再多就是被罰一點錢之類的了。由此可見,這個小夥的行為還是不太值得的。

當然,若坐霸佔的是打人者的位置呢?我想這個小夥是不是可以被罰的更輕呢?我認為還是有可能的。但是打人還是觸犯了刑法,除了由法定的免責事由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免責的。

要是以後遇到這樣的事情,不要先打人,但是我覺得強行把人給拉開還是可以的。這從民法上來說也是一種自助行為。若強行把人給拉開,在拉扯中坐霸受傷,從刑法的角度上來說,這也應當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你要是像拎起一隻小貓那樣把人往外或往其他地方一扔,導致他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話,這還是可能會要負法律責任的。但若是把人拎起來還被人反抗的話,我認為這時候還是可以做一定的防衛行為的。但是還是以輕傷為限制。但若把人拎起來之後人家拿起鈍器(如動車上那個破窗的逃生器)進行攻擊,那麼我覺得在這樣的條件下,才可以動用特殊防衛,把人家弄成重傷。

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坐霸被拎起來之後躺在地上之類的做碰瓷的行為,那麼我覺得這時候對於這個坐霸可以以敲詐勒索或尋釁滋事來定罪的。

法院的這種判決,雖然是合乎法律,但是也有些悖於情理。社會的輿論是不能綁架法律的,這一點,也是不能改變的。不然的話,這個社會還要法律幹啥?直接用輿論來處理糾紛就好了。這也是法官的一種難處所在,也希望大家不要過多的譴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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