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拒不執行民事判決 法官:定罪,並處罰金15萬

劉某某拒不執行民事判決 法官:定罪,並處罰金15萬

 【基本案情】

  重慶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翔宇公司)與重慶蓉泰塑膠有限公司(下稱蓉泰公司)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一審,蓉泰公司上訴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蓉泰公司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翔宇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0日因蓉泰公司未按期履行義務,翔宇公司向合川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合川區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文書,並將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傳至法院,告知其翔宇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的相關情況及蓉泰公司要如實申報財產等義務,並對公司賬戶採取了查封措施。但蓉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仍未履行義務。2015年12月10日,劉某某與案外人林渝公司協商好後,指派公司員工馮某某與林渝公司簽訂了廠房租賃協議,以364607元的價格將公司某廠房租賃給林渝公司使用三年。後劉某某在明知蓉泰公司和自己私人賬戶均被法院凍結的情況下,指示林渝公司將此筆租房款轉至其子劉某彬的賬戶,後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還款義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合川區法院將被執行人蓉泰公司及劉某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至合川區公安局立案偵查。同月21日劉某某主動向合川區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審理過程中,蓉泰公司及劉某某主動履行了部分義務。2017年4月17日,合川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單位蓉泰公司及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某某對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劉某某有自首情節,且蓉泰公司主動履行部分義務,決定對蓉泰公司及劉某某從輕處罰,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被告單位蓉泰公司判處罰金10萬元,對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蓉泰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劉某某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明知公司賬戶被法院凍結的情況下,指使他人將本應進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轉移至他人賬戶,挪作他用,隱匿公司財產,逃避法院強制執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屬於單位構成拒執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認定被告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犯罪並分別判處刑罰,對於作為被執行人的單位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