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個人。
優惠內容 :
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或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未達到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
享受條件 :
此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但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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