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就“鐵證如山”?檢察機關依法監督洗去當事人“冤枉債”

有借条就“铁证如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洗去当事人“冤枉债”

由於工作失誤而被紀檢部門調查並責令改正,本來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然而,李山卻對自己這一段被調查的經歷充滿“感激”。因為檢察官正是根據這一次調查,察微析疑、揭開真相,經河南省高級法院裁定,洗去了壓在他身上三年的“債務”。

2015年6月20日,李山突然接到河南省輝縣市法院的傳票。仔細一看,才知道自己被同村的楊青(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歸還此前多年欠下的3萬餘元借款。李山非常吃驚,自己曾與楊青一起在村委會共事多年,但除了正常工作交往之外,並無任何經濟往來,怎麼會欠楊青這麼多筆錢呢?

李山惴惴不安地到法院應訴。法官讓他看了卷宗中楊青出具的16張借條,時間從2004年9月到2010年10月,共計3萬餘元。李山細細一看,字是自己寫的,名也是自己籤的,白紙黑字都是真的,但他可以肯定的是,所謂的個人借款這件事是假的,自己從來沒有向楊青以私人的名義借過錢。

原來,自2004年起,李山曾擔任村裡的黨支部書記,而楊青當時任村委會會計,工作中多有不睦。李山平時辦理公務需用公款時,都是先給楊青打借條借錢,事後再憑單據報銷衝賬。李山平時不拘小節,每次報銷完他都沒有要回自己親筆打的借條,因為他覺得楊青會自行處理掉。但李山沒想到的是,楊青不僅沒銷燬借條,還一直偷偷保留下來,並作為所謂的證據將自己告上法庭。

事實雖然如此,但楊青手裡握有16張白紙黑字的借條,李山百口莫辯。2015年8月20日,輝縣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李山償還楊青現金3萬餘元。李山不服,隨即上訴到新鄉市中級法院。然而於事無補,2016年2月26日,新鄉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李山仍不服,又向新鄉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2016年12月26日,新鄉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李山的申訴。2017年1月24日,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李山抱著試試看的態度來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受案後,輝縣市檢察院民行檢察科檢察官殷海波承辦了該案。

殷海波在拿到案件卷宗之後,認真瞭解了李山任村黨支部書記的那段經歷,果然從中發現了端倪。

2012年,有關部門曾到該村調查公務開支賬目情況,發現李山曾多次向會計楊青打過借條,但其中一些錢款用途不甚清楚。紀檢部門據此對李山進行了處理,責令其退還了用途不清的公款,並由楊青進行了銷賬。而當初那些公款支出的借條,居然跟如今楊青起訴李山的借條驚人相似,只相差一張,金額也只差1000元。這難道是巧合嗎?

在認真審查和分析了借條內容及紀檢部門留存的證據後,綜合各方掌握的證據和判斷,殷海波已成竹在胸。經逐級彙報,2017年4月27日,該院按法定程序向河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2017年6月29日,河南省檢察院經審查依法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近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作出再審裁定,認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終審裁定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並直接駁回了楊青的起訴,同時退還了李山的一審、二審訴訟費。

(文字:劉立新 王天潤 裴曉霞 編輯:胡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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