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發的會議補助

不該發的會議補助

不久前,區紀委監委收到區委巡察機構移送的問題線索,反映龍王鎮用黨建工作經費超範圍違規發放會議補助,而且問題直指時任鎮紀委書記劉前武。按照工作安排,該問題移交給我們第四紀檢監察室後,我們立刻開展調查。

“難道紀委書記知紀執紀卻帶頭違紀破紀?”帶著疑問,我和同事小陳決定先去龍王鎮實地走訪。

我們到龍王鎮走訪得知,該鎮機關幹部一直在食堂就餐,當時參加會議時領到錢還感覺有些意外。再到黨政辦調取會議記錄時發現,會議預計使用經費方案竟是劉前武提請審議的。

紀委書記怎麼會在黨委會上提請審議超範圍發放會議補助?我們決定直接找劉前武核實。

“2016年1月27日、28日,你在龍王鎮任紀委書記時,向參會人員發放了每人200元的會議補助,請問這是怎麼回事兒?”我問道。

劉前武不慌不忙地說:“當時鎮裡用兩天時間,連續召開鎮黨代會、黨委書記抓黨建工作述職評議大會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黨建述職大會,但因鎮食堂人手有限,參會人員的午餐沒著落,便每人每天發放了100元補助,以解決就餐問題。”

“鎮機關幹部也在發放範圍?”

“是的,參加會議的鎮機關幹部和其他參會人員同等待遇。”

“鎮機關幹部不是在食堂就餐嗎?”

“應該沒有吧……”劉前武開始有些支支吾吾。

“應該?你也領了200元錢的補助,你在食堂就餐了嗎?”

劉前武沒有正面回答,反而理直氣壯地說:“補助發放方案是經過鎮黨委會集體決策的,我只是按照會議決定執行而已。”

我隨即翻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指著第三十一條:“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接著又拿出區裡《關於嚴格組織建設經費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說:“組織建設工作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違反規定變相用於支出津(補)貼、福利、接待費用等。”

劉前武頓時語塞,吞吞吐吐地說:“我也是為了工作嘛,如果只給村裡的發,鎮裡幹部肯定有意見。”

“劉前武同志,違規發放補助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行為,你是紀委書記,怎麼能提請超範圍發放會議補助,如果你帶頭執紀違紀,怎麼做好監督執紀工作?”

過了一會兒,劉前武開口道:“其實我知道自己是錯誤的,當時僅考慮到鎮裡工作頭緒多、幹部手頭任務重,忘了自己應該履行的職責,不僅沒有搞好監督,反而拿‘工作需要’當做違規違紀的藉口,我願意接受組織處理,並積極配合將發放的補助追回來……”

最後,劉前武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同時,區紀委監委責成龍王鎮黨委追回超範圍發放的3900元會議補助。

(張明勇作者單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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