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普法」群主到底要負什麼責任?出問題怎麼處罰?權威解讀來了!

「网信普法」群主到底要负什么责任?出问题怎么处罚?权威解读来了!

9月7日,國家網信辦發佈《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其中涉及群主責任的部分,很多媒體將《規定》解讀為“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群友犯錯,處罰群主”,一時引發網友熱議。此外,也有人對群組服務的性質、國家是否有權對其進行監管等問題提出質疑。《規定》的具體內容到底該如何理解?群主到底該肩負什麼責任?

群組不是私密空間需被合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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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的是,群組空間國家是否有權力進行監管。有人認為,“群組”是私密空間,是群主及其成員私密交流的場所,公權力機關、提供群組服務的平臺方都無權監管。這種想法其實是不成立的。

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保護的是人與人之間與行動無關、至少和從事非法活動無關的信息分享活動,多限於一對一的交流。並且除當事人“你知我知”之外,不會有外溢效果,不會對第三者產生影響,不會對社會產生影響。而群組服務,不只是信息分享活動,更可能與行為密切相關如利用群組實施線下行為、完成社會動員或人員聚合,甚至實施犯罪活動。因此,對群組服務的監管,不能簡單地和侵犯通訊自由、通訊秘密劃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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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即使是單純的信息交流,但因群組人員眾多且成份複雜,也不等於該空間內發佈的任何信息都是合法的。因此在平臺和用戶都有可能傳播違法信息的情況下,相關國家機關在收到舉報後可依法可對群組服務進行監管。

處罰僅限停止群組服務不涉及“法辦”

《規定》發佈後,有人將《規定》與之前一些有問題的、被“法辦”的群主案聯繫在一起,這其實是對《規定》的法律效力等級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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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群組規定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的規範性文件,法律位階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之後,重點規範的是群組信息內容服務和群組信息傳播秩序,規範的是群組服務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責任義務,對其處罰只能限於停止相關群組服務的程度。不可能像違反了法律,比如違反了刑法的群主適用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的處罰。

而且,《規定》10月8日才開始生效,此前受到刑事或其他行政處罰的群主,均是群主自身違法所致,與《規定》無關。

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罰過的群主,多是與群主的行為違反其它法律、法規有關。比如群主本身傳播有害信息,通過微信群開展違法行動等等,這與《規定》中提到的群主責任並不是一回事。即便沒有這一《規定》,上述相關行為也是違法的。

群主並非總要負責主要承擔注意義務

人們使用群組服務,多是為了解決正常的合法需求。但利用群組服務發佈暴力、淫穢等非法內容、損害他人聲譽、散佈他人隱私的事情並不少見。要明確,群組及群組服務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群組服務的人,都應有邊界概念,應當有不得傳播非法有害信息的意識,也都應當致力於維護群組空間的清朗化。

《規定》出臺後,不少人認為群主要管好、打理好自己的群,否則便可能因為群裡其他成員不負責任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這樣理解沒錯,但如果理解成在任何情況下群主都需為群裡其他成員的違法信息傳播行為負責是沒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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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情況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責的。群主的責任主要是注意義務,即用群規或即時將亂髮信息的成員踢出群聊,或發現有情況後及時向平臺舉報等都可免責。《規定》不會不區分群主是否盡到注意或舉報義務,就讓群主負責。它只是強調了一個基本事實,即誰建群誰就應當管理好這個群,誰就應當保持警惕,以避免違法情況出現。說白了,群主作為群的管理員,應該維護好群裡的秩序,不要讓非法信息、違法行為群裡氾濫,出現了問題要及時管理、報告。

《規定》一旦生效,群主就有義務管好因滿足自己的需要或解決自己某些方面的問題而組建的群組。群組一旦出現違法情況,群主就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履行不同的注意義務,並且在履行義務不當或應當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承擔《規定》載明的責任。

明確群主責任,

依法合理監督!

同意點Z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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