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個人5萬元以上交易、20萬元以上轉賬可能會受到大額可疑監控。根據此前央行發佈的《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下稱《通知》),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於2019年1月1日起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支付機構需報告大額交易
《通知》要求,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的四類交易必須上報,其中包括,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非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自然人客戶支付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這意味著,即日起,個人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到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該新規主要是預防洗錢和非法融資等行為,企業和個人正常交易和業務辦理不受影響、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不涉及。此外,新規主要是對機構的規定和要求,並沒有讓企業和個人履行報告義務,只要進行正常交易,基本不會有感知。
另外,由於大多數人使用支付寶、微信等常用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都是用於小額的交易,多數人的賬戶都難以達到上報標準。
央行此前就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出了上報大額交易的要求,而且還必須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此外,互金機構反洗錢新規也有大額交易監測要求。據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佈並於昨日起施行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基本義務,除了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同時也要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來源:廣州日報 (全媒體記者林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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