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告知義務 交警處罰被判無效

未履行告知義務 交警處罰被判無效


西安一男子在同一路段違法停車16次,被罰款3200元、扣分48分。他認為交警處罰未履行告知義務應予撤銷,將交警隊告上法庭,被法院判決勝訴。

未履行告知義務 交警處罰被判無效

【案情回顧】

46歲的雷先生是榆林佳縣人,長期在西安城北以賣菜為生。2017年8月,他轉移到開元路的一家菜市場內經營,並多次將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車停放在開元路上。2017年9月初,雷先生委託他人查詢後得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經開大隊民警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為由認定雷先生在一個多月時間裡車輛有16次交通違法記錄,記48分,罰款3200元。雷先生認為交警並未在車身粘貼過處罰通知或以短信、電話的形式告知,使自己一直處於不知情狀態,導致違法行為未能及時糾正。

未履行告知義務 交警處罰被判無效

2017年10月,雷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被維持。後雷先生以他違法停車的地方既有黃道沿又有停車位,而交警經開大隊直接按他在黃道沿處禁停處罰屬於事實不清,且處罰未告知他為由,於2018年6月11日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

2018年9月6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交警經開大隊辯稱,雷先生於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後16次將車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的非機動車道上,民警依據有關規定,按照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將該違法行為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車輛駕駛人應當熟悉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交警大隊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

法院認為,交警在執法時沒有將違法告知單粘貼在機動車側門玻璃上,未履行告知義務,程序違法,於2018年12月9日作出判決:撤銷交警經開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和市交警支隊的行政複議決定。

【律師評析】

陝西學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南新建表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本案中,原告違法停放機動車佔用非機動車道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原告作為駕駛人不在現場,被告交警經開大隊民警拍照固定相關證據,但未依照規定在該機動車側門玻璃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即未履行告知義務,故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在行政複議階段,市交警支隊未認定交警經開大隊處罰程序違法的事實,其作出維持處罰決定確屬不當。

南新建說,一個有效的行政處罰應當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部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切不能因為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行為時就不顧及程序的合法性,“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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