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中院宣判37人涉黑案 荊義章欺行霸市獲刑20年

大料網11月22日訊 今日,大料網編輯瞭解到,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公安部掛牌督辦的荊義章等3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宣判,准許六名上訴人撤回上訴,駁回其他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大連中院宣判37人涉黑案 荊義章欺行霸市獲刑20年

今年9月17日,大連市沙河口人民法院依法對荊義章等3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判決,主犯荊義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到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後,荊義章等人以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為由,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聽取檢察機關及辯護人的意見。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以荊義章為首的犯罪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大連中院宣判37人涉黑案 荊義章欺行霸市獲刑20年

上訴人荊義章、李寶豔成立老井物流後,通過聚集家族成員、籠絡刑滿釋放人員、吸收社會閒散人員等方式逐步壯大組織規模。2004年8月26日,荊義章故意傷害張澤龍致其當場昏迷,其雖因此被判處刑罰,但初步確立了在黑嘴子市場的強勢地位。該組織對其成員灌輸絕對服從思想,層級結構明確,具有不成文的活動規約,最終形成了以荊義章為首的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一審認定以荊義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較穩定的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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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起,荊義章領導的犯罪組織通過壟斷東港至大連、石島至大連的海產品物流線路、控制遼漁市場貝類廳交易等方式獲取了數千萬元經濟利益;該組織以經濟實力支持組織活動,將聚斂的經濟利益部分用於為組織成員開工資、交保險、報銷話費、發獎金,併購置對講機、鎬把等作案工具。通過配備對講機以便指揮、調動和製造聲勢,通過對在違法犯罪活動中表現突出的人予以物質獎勵,對為組織利益從事違法犯罪者支付賠償款等方式,激勵組織成員甘願追隨荊義章,併為組織利益實施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綜上,以荊義章為首的組織利用違法犯罪獲取經濟利益,反之又利用經濟實力為組織犯罪提供保障,完全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

以荊義章為首的犯罪組織及其成員以暴力、威脅或者軟暴力手段,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力,於2004年至2017年間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聚眾鬥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的違法犯罪行為是為組織排除競爭對手,爭奪海鮮物流行業的勢力範圍;有的違法犯罪行為是為組織獨佔相關海域的捕撈權,以謀取經濟利益;有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樹立組織在遼漁市場的非法權威和強勢地位,以擴大組織的影響力。此外,該組織為對抗司法機關調查,還實施了妨害作證、窩藏等犯罪行為,充分體現了該組織違法犯罪的暴力性和多樣性,故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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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證據證實,以荊義章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排擠競爭對手、壟斷物流線路、樹立非法權威和強勢地位,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私設收費項目,導致普通市場業戶不能自主選擇配貨方式,不能自由選擇交易對象,對一定區域的海產品物流運輸形成壟斷和非法控制,對該行業的准入、經營、競爭等經濟活動產生重要影響,該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還嚴重破壞了海產品市場自由交易、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綜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民事賠償合理,故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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