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以後,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能獲得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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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以後,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能獲得賠償嗎?

張濤與王娟系高中同學,王娟畢業後到老家的一個事業單位上班,而張濤則選擇到北京做銷售。 2013年2月,張濤回家參加同學聚會,就是在這一次同學聚會上,他和王娟再次相遇,這時候他發現王娟不僅性格溫柔,而且非常善解人意,經歷了多年在外漂泊的張濤真心想有個家。於是對王娟展開了瘋狂的追求。半年後如張濤所願,二人攜手走進了婚姻的殿堂。次年他們的兒子張小濤出生。按理說一家幸福美滿的離婚才剛剛開始,可是誰知道,由於多年來兩個人分處兩地,生活習慣,人際交往,等等差異太大,無奈之下,張濤與王娟協商離婚,王娟無論如何也不同意,於是張濤也慢慢的習慣了,反正工作也不在一起,張濤一個人在北京居住,只有逢年過節才回老家看看孩子。就這樣僵持了兩年。

後來王娟也覺得不是辦法,於是同意了張濤的離婚要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張濤一次性給付王娟人民幣38萬元,孩子由王娟自行撫養,雙方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讓王娟沒有想到的是,離婚後一年,王娟偶然發現,張濤另有一女,年齡與自己孩子相仿,心中生疑。後經張濤的朋友各方證實,確實為張濤的女兒,王娟心裡盤算,看這個孩子的年齡,王娟就能認定這個孩子一定在她與張濤還沒有離婚的時候出生的,於是, 王娟認為張濤婚內出軌,導致自己受到傷害,遂又起訴張濤,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張濤在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第三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行為,並生育有一孩子,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的過錯行為,最終判決被告張某給付王娟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3萬元。

爭議焦點:離婚後發現對方”出軌”,還能獲得賠償嗎?

律師說法: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女,嚴重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且對王娟隱瞞該事實。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張濤在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第三人有性行為,並生育一女,最終導致離婚,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於王娟其在離婚時對於張濤的出軌行為並不知情,所以離婚後仍然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延伸解讀:

《婚姻法》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以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還有《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那麼這個解釋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來看看該解釋的第十條規定,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這裡張濤是否涉及重婚的問題。我們來看看重婚的法律規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 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就是我們平常說的法律婚+法律婚。(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就是法律婚+事實婚。

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再回到這個案例中,張濤與案外人如果並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重新領取結婚證,那麼就不算重婚,否則就有可能涉及重婚的問題。

關於重婚罪,我們看看世界各國的規定:

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實行一夫一妻制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各國大多規定重婚為無效婚姻或得撤銷婚姻;一方重婚是他方訴請離婚的理由。只有少數伊斯蘭教國家實行多妻制,並在法律上規定了合法妻子的人數。

我國的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依法不予登記。已經構成重婚的,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係。但民事上的重婚問題可能不是出於故意。如已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的配偶,另行結婚後,即使失蹤人生還,也不構成重婚罪。對出於故意的重婚,不論本人有配偶而重婚,或本人原無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都須按重婚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各國幾乎都有禁止重婚的規定。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親屬編第732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家庭法典》第 5條規定“已婚男子或女子不能再行結婚”;《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第 6條規定“任何人在過去的婚姻被廢除或被宣佈無效以前,不得重新結婚”;1971年修訂的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把一方尚未離婚而又與他人結婚規定為屬於禁止結婚的情況之一(第207條)。

溫馨提示:

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這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還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後無過錯一方發現過錯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弘揚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家庭的道德力量。(本案例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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