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借錢給別人的時候,如果借貸雙方關係並不是很熟,都會請第三方人或者機構為此次借貸擔保。但如果遇到債務人無法償還的情況,擔保人將會面臨怎樣的責任?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來看看《擔保法》是怎麼說的。
對於《擔保法》,其實並不廣為人知,哪怕是正在給別人做擔保的人,很多都不知道這部法律的存在,事實上它很早就出臺了。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擔保法》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擔保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在常見的民間借貸中,常用的擔保方式是“保證”,今天我們重點講“保證”的內容。
據《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兩種: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什麼是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通俗地講,就是債權人在債務人進行起訴、案件判決、法院強制執行後債務人依然還是沒錢還的,債權人才可以向擔保人要錢,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在此之前,擔保人均有權拒絕,法律上擔保人擁有“先訴抗辯權”。
但上述權利在下列情形中不得行使: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法》第十八條)
關於連帶責任保證,這裡要注意,債權方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要求履行義務。通俗點講,如果你朋友跟別人借錢,你給連帶擔保,那麼到時候借錢的人可以直接找你要求還錢,不需要先向你朋友開口。
因此,在給別人做借貸擔保的時候,要注意明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這種情況是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請務必注意。
關於借貸擔保的問題,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以私信留言,或者點下方“瞭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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