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被誤導,將10萬元房款打到中介公司賬戶,現在要不回來怎麼辦

“我買房子付的那10萬元,會不會‘打水漂’了?”近日,寧波的方女士焦灼萬分。本來很快就可以拿新房子了,現在卻面臨此前付的10萬元房款可能“打水漂”的問題。為此,她走進了鎮海區法律援助中心諮詢。這是怎麼回事呢?

購房者被誤導,將10萬元房款打到中介公司賬戶,現在要不回來怎麼辦

另存10萬元才能享受“存15萬抵30萬”

事情要從2017年下半年說起。馮女士看中了鎮海區的一個樓盤,面積不大,總價79萬元。當場,她就付了5萬元定金。

當時,房產商有個活動,“存15萬抵30萬”。馮女士手頭剛好有錢,就向房產商支付了20萬元現金。

過了幾天,房產商的業務員聯繫馮女士,說如果要參加“存15萬抵30萬”的活動,需要向指定賬戶另存10萬元,才能生效。

馮女士想著,反正交房時也要付尾款的,手頭也有閒錢,錯過了這樣的活動太可惜,於是,2017年11月,她又向這個指定賬戶存入10萬元。

馮女士算了一筆賬:房款79萬元,自己分三次一共支付了35萬元,加上“存15萬抵30萬”活動,相當於已經付了50萬元。交房時,自己再付29萬元就可以全款買下這套房子了。

然而,還是出了意外。這個月,房產商通知馮女士來繳納尾款,一共是39萬元。

怎麼多出了10萬元呢?馮女士趕緊前往房產商處核實。

房產商明確表示,並沒有收到馮女士最後存入的這10萬元。

錢去哪了呢?馮女士拿出收款發票準備再理論。這一看,她自己也傻眼了——發票抬頭寫的收款方是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並非這家房產商。

房產商沒義務將這10萬元追認為房款

鎮海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在瞭解事件過程之後作了分析。

馮女士最關心的是,房產商是否應該將這10萬元追認為房款?

律師認為,發票上記載了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標的及金額,已符合了合同的必備內容,可被視為雙方就某付款事項達成了合議。而合同具有相對性,僅約束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馮女士手中支付10萬元的發票的對方當事人並不是房產商。因此,房產商並沒有義務將這10萬元款項追認為房款。

其次,馮女士稱是接到房產商業務員的電話後,才向指定賬戶完成10萬元的轉帳。雖然馮女士可能疏忽大意而忽略了發票抬頭,但是在轉賬的過程中,馮女士應該清楚收款方到底是誰。因此,馮女士在轉賬到房產中介公司這一行為中,自己也是存在錯誤的。由於馮女士聲稱房產商的業務員指導其如此打款,但並沒有確實的證據,因此這一錯誤並不能歸責於房產商。

房產中介公司需要歸還這10萬元嗎?

另外,《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馮女士可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將房產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如果房產中介公司屆時無法拿出合理的證據,證明其與馮女士之間存在中介合同或為馮女士提供過中介服務,則房產中介公司應向馮女士返還這10萬元的不當得利。

馮女士聽完分析,焦灼的心情終於有所平靜。但是,值班律師還是告訴馮女士,由於不知道房產中介公司手頭到底有哪些證據,所以訴訟還是存在一定的敗訴可能性。

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此處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基於對行為的性質、相對人以及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馮女士認為自己這10萬元是作為房款轉賬給房產商的,因此在打款給房產中介公司時,其對行為性質及相對人都有錯誤的認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規定,馮女士可以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事由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撤銷申請成立,那麼房產中介公司需要向馮女士歸還。

寧波晚報記者 王穎 通訊員 朱啟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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