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師系列中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政策精神,促進我省律師隊伍健康發展,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發揮律師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我們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業務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對《河南省律師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豫人職〔2005〕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河南省律師系列中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9月3日

(聯繫單位:職稱處)

河南省律師系列中高級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總則

一、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律師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和業務能力,促進律師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結合我省律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條件。

二、本條件適用於在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及法律援助中心中執業的專職律師。

三、律師系列中、高級職稱名稱為:三級律師、二級律師、一級律師。其中,三級律師為中級職稱,二級律師為副高級職稱,一級律師為正高級職稱。

分則

一、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申報人應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

2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3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各年度考核備案結果均為稱職。

4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學歷和資歷要求

1申報三級律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擔任執業律師4年以上或參加工作5年以上並擔任執業律師2年以上。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獲得碩士學位,擔任執業律師2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獲得博士學位,擔任執業律師1年以上。

2申報二級律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三級律師後,擔任執業律師5年以上。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獲得碩士學位,取得三級律師後,擔任執業律師4年以上。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獲得博士學位,取得三級律師後,擔任執業律師2年以上。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未參評三級律師的、擔任執業律師15年以上。

3申報一級律師,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二級律師5年以上。

二、評審條件

(一)三級律師評審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紮實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瞭解與本專業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

(2)熟悉法律法規,並能正確應用於實際工作中。

2工作能力與經歷,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訴法律事務的能力和經歷。

(2)辯護詞或代理詞等訴訟或非訴訟法律文書適用法律正確、結構規範嚴謹。

(4)熱心社會公益活動,擔任村(居)法律顧問,到鄉村社區開展普法、諮詢等免費法律服務年均不少於12次。

3工作業績與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的3條以上:

(1)參與過2項以上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能提供準確有效的法律服務,併產生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2)在辦理案件中,代理或辯護意見被採納3件以上。

(3)正式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本專業學術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報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每篇字數在2000字以上)。

(4)參加過1個以上省轄市級以上律師協會業務委員會的工作,並在業務研究、大案指導、業務評審中發揮作用。

(5)年均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訴訟案件10件以上或辦理1件以上社會及專業評價較高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6)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或省轄市級以上行業獎勵。

(二)二級律師評審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豐富、紮實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掌握與本專業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

(2)瞭解國內外法學研究的現狀與趨勢。

(3)具有研究、分析處理律師事務中重大疑難問題的學術理論水平。

2工作能力與經歷,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辦理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訴法律事務的能力和經歷。

(2)辯護詞或代理詞等訴訟或非訴訟法律文書適用法律正確、結構規範嚴謹。

(3)具有指導、培訓律師學習、工作的能力。

(4)熱心社會公益活動,擔任村(居)法律顧問,到鄉村社區開展普法、諮詢等免費法律服務年均不少於12次。

3工作業績與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的4條以上,且須符合前4條中的1條以上:

(1)辦理有重大影響的疑難案件2件以上或擔任大型企業或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顧問,提出2項以上有理論價值的決策性法律意見、建議,取得較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省(部)級三等以上社會科學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或獲省轄市(廳)級本專業學術成果二等以上獎1項以上。

(3)正式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本專業學術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報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每篇字數在2000字以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見被採納,做出重大改判,給當事人挽回重大損失3件以上或辦理刑事案件無罪辯護、改變定性成功2件以上。

(5)參加過1個以上省級以上律師協會業務委員會的工作,並在業務研究、大案指導、業務評審中起骨幹作用,得到同行專家認可。

(6)年均辦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訴訟案件15件以上或辦理3件以上社會及專業評價較高的案件。

(7)社會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8參與法律、法規或政府規章的制定。

(9)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省轄市(廳)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或省級以上行業獎勵。

(三)一級律師評審條件

1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系統、紮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並掌握與本專業相關學科的知識。

(2)掌握國內外法學研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3)能正確運用法學理論分析複雜疑難案件,解決重大的法律事務。

(4)具有組織、領導律師業務領域重大課題研究的學術理論水平。

2工作能力與經歷,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辦理重大、疑難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能力和經歷。

(2)辯護詞、代理詞等訴訟或非訴訟法律文書適用法律正確、結構嚴謹規範、邏輯性強。

(3)具有指導、培訓二級律師學習、工作的能力。

(4)熱心社會公益活動,擔任村(居)法律顧問,到鄉村社區開展普法、諮詢等免費法律服務年均不少於12次。

3工作業績與成果,符合下列條件5條以上,且須符合前4條中的1條以上:

(1)擔任特大型企業或省轄市級以上黨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顧問,併為企業和黨委、政府提出2項以上有理論價值的決策性法律諮詢意見、建議。

(2)省(部)級二等以上社會科學成果獎的主要完成人或獲省轄市(廳)級本專業學術成果一等獎1項以上。

(3)正式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本專業學術論(譯)著或法學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報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每篇字數在2000字以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見被採納,做出重大改判,給當事人挽回重大損失5件以上或辦理刑事案件無罪辯護、改變定性成功4件以上。

(5)為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的談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或辦理資產重組、改制、上市等新興法律服務業務3項以上,為國家或企業創造顯著的經濟效益,做出突出貢獻。

(6)作為主要參加者,參加過1個以上全國律師協會業務委員會的工作,並在業務研究、大案指導、業務評審中起骨幹作用,得到同行專家認可。

(7)辦理重大疑難案件3件以上,得到國內律師界專家的公認,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8)社會專職律師年均辦法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年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15件以上。

(9)參與法律、法規或政府規章的制定。

(10)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或全國律師協會獎勵。

(11)擔任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委委員,並有2件優秀或重點提案、議案的主筆人或領銜人。

三、破格評審條件

(一)破格評審三級律師職稱的,除符合三級律師評審條件中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能力與經歷要求外,還須符合工作業績與成果中的4條以上。

(二)破格評審二級律師職稱的,除符合二級律師評審條件中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能力與經歷要求外,還須符合工作業績與成果中的5條以上,且必須符合前4條中的2條以上。

(三)破格評審一級律師職稱的,除符合一級律師評審條件中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能力與經歷要求外,還須符合工作業績與成果中的6條以上,且必須符合前4條中的2條以上。

附則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任職年限、專業理論知識、工作能力與經歷、業績與成果、著作與論文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相互之間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在某數量級別“以上”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三、本條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專刊、特刊等。論文與論(譯)著、業績與成果須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的,論文為獨著或第一作者。

“參加律師協會業務委員會的工作”、“起骨幹作用”以律師協會有關文件和證明為依據。

“代理或辯護意見被採納”以判決書為依據。

四、取得經濟效益者,須提供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兩級財務證明。

五、任現職期間,應認真遵守法律法規,模範履行法律援助等應盡的法律義務。否則,不得申報高一級專職稱。

六、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2018年9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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