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瀘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最高罰十萬元!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有效預防大氣、噪聲汙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瀘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現瀘州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本市中心城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心城區範圍為二環線東段(安寧立交至泰安長江大橋)、二環線高新區段(泰安長江大橋至城南立交)、二環線納溪段(城南立交至機場立交)、二環線西段(機場立交至蜀瀘立交)和二環北段(蜀瀘立交至安寧立交)以內的各街道行政區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禁放區域內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注意了瀘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最高罰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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