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失去了女兒的媽媽,在女兒江歌遇害711天后,收到了來自日本法律機構的相關文件。
“我將通過法律手段起訴劉鑫”
江歌的媽媽,江秋蓮面對鏡頭的時候,沒有了往日激動的情緒與悲痛;剩下只有想瀰漫在空氣一樣的傷感。
“之後,我將和你對薄公堂。”江秋蓮說,聲音像從很遠的水底裡傳來一般,渾濁,卻又有著清澈的憤怒。
2016年11月3日夜,是東京一個平凡的夜晚。
位於東京都心的中野區,一整天都在下著微微細雨。11月的東京,已經進入冬天,空氣裡有著潔淨的冰涼。
這天晚上10點左右,放學後的江歌,收到一條來自室友劉鑫的短信,稱自己的前男友對自己糾纏不清,自己感到很害怕,希望江歌回到中野車站後,能陪她一起回家。
江歌答應,並安慰劉鑫,稱“沒有什麼事的”,並說買了劉鑫最喜歡吃的餛飩,“回家煮給你吃”。
11點左右,江歌和媽媽通了最後一通電話,江秋蓮永遠想不到,這就是自己和女兒最後的聯繫。
就在離家只有一扇門距離的地方,年僅24歲的江歌身中10刀,倒在地面。
其中最深的傷口,位於頸部左動脈,達12釐米,被陳世峰用刀反覆多次刺入,傷口大量出血,公寓門口染紅了一片。
這個時候如果有人從高處俯瞰,可能只會看到一個小小的黑點,和一大片像玫瑰花瓣般的紅色,在這個城市的角落,旁若無人地悄悄盛開。
有人說,江歌是代替劉鑫死的。
的確,就算一個失戀的男人再怎麼喪心病狂,一般也不會把犯罪目標對準拒絕自己的女友的閨蜜。
但江歌太過在意劉鑫這個朋友了。
劉鑫和陳世峰鬧矛盾被趕出家門,主動接濟她來自己家居住的是江歌;
劉鑫不會做飯不會打掃不購置生活用品,幫她處理這一切的是江歌;
劉鑫的感情糾纏不清,為她出頭趕走前男友的人也是江歌;
到最後,為這個好友,被擋在門外,被刺10刀的人,也是江歌。
如果沒有這個朋友,本來會死去的人,可能是劉鑫,
劉鑫就像一個小公主,一直活在江歌這個英雄的保護下。
直到有一天,英雄倒下了,批判的輿論就像潮水一樣,洶湧地向她奔去。
也有人說,江歌不是代替劉鑫死去,而是被劉鑫害死的。
甚至有人覺得,劉鑫才是案件裡真正的兇手。
她在案發的時候做了什麼呢?
陳世峰尾隨到公寓後,她躲在門後,稱自己因為例假需要更換褲子,讓江歌出門與陳世峰交涉,然後鎖門。
第一次報警,向警方求救,並沒有開門;
第二次報警,依然沒有開門,沒有查看室外的情況。
直到警察到來,她解釋說“自己曾經開門,但是門又反彈回來,之後便壞了”。
這些說辭,既荒謬,又離奇。你信嗎?反正我是不信。
關於劉鑫在案發中的行為,最讓人震驚的一點來自兇手陳世峰的證詞:
”劉鑫曾經從門口把水果刀遞給江歌,這直接導致了雙方衝突加劇,並最終發生意外。“
偽善者的眼淚
日本法庭判決的細節,當時人證詞的真偽,我們已經無法確定。
但有一點我們可以確定,那就是劉鑫在回國之後,非常想要把這段不愉快的經歷忘記。
她拉黑了江歌媽媽,染了頭髮,在微博上PO了新照片,要“重新開始生活”。
她以不提供證據威脅江秋蓮,讓她停止傳播“傷害自己和家人的不實信息”;
她從來沒有提過,也始終不承認,江歌的遇害,自己也有相應的責任。
她就像一個闖了禍的小女孩,不敢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於是只能逃;
直到她受到網民和輿論波濤洶湧的指責,自己的利益和形象受到損害,才迫於無奈地站出來面對大眾;面對失去女兒的江媽媽。
但在與江秋蓮的會面中,鏡頭裡的劉鑫,有的只是閃爍和前後矛盾的言辭,有的只是唯唯諾諾的對不起,和擠出來一樣的眼淚。
在江歌離去的700多天裡,劉鑫並沒有收到來自法律的懲罰;
不管江秋蓮在鏡頭前如何批判,網民在網絡上如何討伐,案件中如何曝出各種疑點,劉鑫依然坐實受害者的身份,雷打不動。
而近日,江秋蓮決定起訴劉鑫,從法律角度來講,也將遇到諸多問題。
從目前來說,針對劉鑫在案件上的控訴,集中在幾個爭議點,即是“劉鑫有沒有鎖門?”、“劉鑫有沒有遞刀?”“劉鑫有沒有作假證?”
而就算以上的答案全部為“是”,我們或許依然無法對劉鑫追究刑事責任。
殺人者是陳世峰,策劃動手都是他一個人,而其本人已經被日本檢方判處20年有期徒刑。沒有任何明確證據表明劉鑫參與了殺人。
如果刑事責任無法追究?那麼民事呢?
可以。江歌媽媽可能會從以下幾個角度發動民事訴訟:
第一、針對劉鑫沒有做出賠償行為而做出訴訟。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二、針對劉鑫對死者的名譽損毀進行訴訟。
劉鑫曾經宣稱江歌是同性戀,並向自己表白,如果這並不屬實,江媽媽可以進行名譽損毀訴訟。
第三、針對劉鑫對江媽媽本人的名譽損毀進行訴訟。
網絡上曾經出現過大量針對江歌媽嗎動機不純的人身攻擊以及流言,如果能證明其與劉鑫有直接關係,同樣可以以名譽損毀進行訴訟。
但除此之外呢?好像沒有了。劉鑫的行為,觸碰到了法律的盲點,人們發現,無論根據中日兩國哪一邊的法律,都無法針對劉鑫在案件中的角色,以及其行為進行任何形式的追究,因為劉鑫行為的本質,是道德的缺失。
善惡有報,這是我們最古老,也最樸素的想法。
惡人受不到懲罰,我們就深感憤怒。
法律到底能不能制裁道德的缺失?很難。
法律與道德的交鋒,在歷史上由來已久,但由於道德體系過於複雜,無法形成標準,西方社會更傾向通過完善的法律來規範人的行為。
因此,法律漸漸成為法學家耶林所定義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法無禁止即可為呢?
縱觀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在法律缺席的時候,諸如血親復仇和輿論譴責這類非理性行為,就成為代替法律成為懲戒惡人的武器。
在事件中,劉鑫暫時逃過法律的懲罰,但她卻為此付出了代價——受到甚至比兇手陳世峰更多的輿論指責。
有不少人和我說過,就算劉鑫做錯了,網民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批判和人身攻擊,都是不對的,不應該的,這會直接影響到她將來的人生。
對的,確實如此。
但難道江歌的遇害就是應該的嗎?江秋蓮的白髮人送黑髮人也是應該的嗎?
不是。
劉鑫把火引到朋友身上是不應該的,一味逃避責任也是不應該的。
但這些事還是發生了,事物按照規律運行著,規律沒有在乎一切是不是應該。
法律,是人們行為的底線。
但我們僅僅就以底線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嗎?
不!
法律很多時候約束的是人的動物屬性。我們作為社會人,不應該只活在底線上。那和禽獸差不了多少。
我們應該有更高的追求。
惡人,應該受到懲罰。
所有人必須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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