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針對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發佈6項禁令

12月2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公佈《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要求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佈虛假金融信息、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等6方面內容。該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網信辦針對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發佈6項禁令


《規定》明確,金融信息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法定特許或者應予以備案的金融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規定》指出,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散佈虛假金融信息,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二)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四)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五)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內金融信息服務機構在快速發展,一些機構內容把關不嚴,炒作金融市場風險、發佈敏感市場信息、歪曲金融監管政策,對經濟金融穩定帶來衝擊,亟待規範。他指出,出臺《規定》旨在加強金融信息服務內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務質量,促進金融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此外,該《規定》提到,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相關內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