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四):爵

宋代爵制,雖然在制度上有九等、十等、十二等之類的文獻記載,但其中有些實則只用於追封已故的宗室,譬如“(郡)侯”;有些只用於降封因政治鬥爭而遭貶斥的宗室,譬如“縣公”;【1】有些則根本不實際授人,譬如“開國縣公”……

注1:目前可見宋代封“縣公”的例子似只有兩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982年),秦王趙廷美因罪降封涪陵縣公;理宗寶慶元年(1225年)濟王趙竑被逼自縊,先是降封巴陵郡公,次年追降巴陵縣公。

對非宗室的宋代官員而言,可獲封之爵,實際上只有(國)王(親王)、郡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郡)侯、開國(縣)伯、開國(縣)子、開國(縣)男這八等。而宗室,相較之下也就多了一等“嗣王”【2】。

注2:宋代第一次封授“嗣王”,是宋神宗於元豐七年(1084年)封趙宗暉為嗣濮王。兩宋先後只封過四支嗣王——

北宋神宗封其父英宗的生父濮王趙允讓之子趙宗暉(也就是英宗的哥哥)為“嗣濮王”;

南宋光宗封其父孝宗的生父秀王趙子偁之子趙伯圭(也就是孝宗的弟弟)為“嗣秀王”;

南宋寧宗封其堂兄弟沂王趙抦的養子趙貴誠(也就是後來的宋理宗趙昀)為“嗣沂王”;

南宋理宗封其生父趙希瓐之子趙與芮(也就是理宗的弟弟)為“嗣榮王”。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四):爵

出自陳希豐《再談宋代爵的等級》

宋代爵制還有三大鮮明的特點:

一、

宋代的爵位除了一小部分宗室,以及周世宗柴榮的後人、衍聖公孔氏的後人這樣的特例之外,一律不能承襲。

而即便在這極少數的承襲事例中,在制度上確實可以做到“原爵往下承襲”的,其實也只有7個——即嗣濮王(濮國公)、嗣秀王、嗣沂王、嗣榮王、安定郡王、崇義公、衍聖公(文宣公·奉聖公)。【3】

注3:這7個爵位,往下承襲時大致分為三種類型。

(1)柴氏的崇義公與孔氏的衍聖公屬於獨兩份兒的特殊存在,其承襲方式也是宋代爵制下唯二的真正以“嫡長子繼承法”為原則的。

(2)四支嗣王的承襲方式,則是依“長幼之序”以次襲封,也就是先在子輩中“兄終弟及”,都襲過了,再傳給孫輩,繼續“兄終弟及”,如此一次一次又一輩一輩地承襲下去。當然了,由於嗣沂王、嗣榮王設立得太晚,前者僅承襲了一次,後者更是尚未來得及承襲,南宋就亡了。

(3)安定郡王並不像四嗣王那樣,僅在一房一支的子孫輩中以次襲封,而是在太祖後代中以次襲封。從北宋神宗朝到南宋,多數安定郡王為太祖次子趙德昭的後代,少數則為太祖四子趙德芳的後代。另外,安定郡王的承襲不僅幾次中斷(如在南宋高宗紹興年間停止承襲了十餘年),還有人兩次襲封(趙令詪,其在1155-1156年和1159-1165年時為安定郡王)。

二、

宋代的爵位並沒有相應的封地,亦沒有相應的食邑、封戶。也就是說,宋代所謂“食邑多少多少戶”實際上是虛的,而所謂““食實封多少多少戶””,所帶來的亦不過是按“每戶食實封增加月俸25文錢”的標準,給一點錢意思意思罷了。【4】何況待到南宋理宗朝時,甚至連這樣的錢都不給了。

注4:但極少數擁有王爵(親王、嗣王、郡王)的皇室宗親則不然,他們往往能額外得到“公使錢”之類的大筆津貼。

三、

宋代的爵位同官員(或宗室)在官僚體系(或宗室體系)內的身份高低相掛鉤,而與宋代以前、以後的歷朝歷代都不同,獲封爵位並不需要建立在相應的功勞之上。

北宋元豐改制前,文臣本官在少卿、少監以上【5】,武臣本官在諸司副使以上,宦官本官在內殿崇班以上之時,以及官員勳官加無可加等的情況下,不問有無立下相應的功勞,皆可得爵。元豐改制後,則相對提高了些許標準,但依然不問立功與否。而到了徽宗朝以至南宋,封爵標準相較元豐改制後的新制,則又降低了一些。

注5:本官不達標者,職名在待制以上亦可封爵。另外知制誥(元豐改制後再加上中書舍人),本官、職名都不達標似亦可封爵。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四):爵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四):爵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四):爵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四):爵

出自龔延明《從岳飛、周必大封爵看宋代爵制》

宋代官員爵位的進封,是由他們的食邑數所決定的。也就是說,每當擁有爵位的官員或因為其職事官、差遣的遷擢,或因為遇上新帝即位、明堂禮、郊祀禮等一些重要國家慶典,而加食邑若干戶後。只要食邑數達到下一級爵的標準,即可進爵【6】。

注6:開國(縣)男進封開國(縣)子,食邑數需達到5百戶。進封開國(縣)伯,食邑數需達到7百戶。進封開國(郡)侯,食邑數需達到1千戶。進封開國(郡)公,食邑數需達到2千戶。進封國公,食邑數需達到1萬戶。

此外更有特殊情況——比如官員一旦出任宰相,無論食邑數是否達標,皆可直封國公。而立下特殊功勞的非宗室官員,他們在爵位達到非宗室官員的上限國公後,還有可能獲封郡王(如吳璘獲封新安郡王),抑或死後追贈(國)王(如追贈劉光世鄜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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