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③ 追訴、量刑與轉化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 挪用公款罪③  追訴、量刑與轉化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關於挪用公款罪追訴與量刑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2〕17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覆(法釋〔2003〕16號),關於挪用公款罪的追訴量刑及刑罰執行,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行為有連續狀態的,犯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最後一次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2.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3.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4.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可以分別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輕微的,也可以免除處罰。

5.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活動,挪用人和使用人的獲利均屬非法所得,應予以沒收。

6.挪用公款後尚未投入實際使用的,只要同時具備“數額較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7. 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構成犯罪,一審宣判前已將公款歸還,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在案發前已歸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應該滿足不屬於以下情形:(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三)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五)曾因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的;(八)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情節或者濫用職權情節惡劣的;(九)其他不應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二、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汙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3〕167號),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汙,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汙罪定罪處罰。(2)行為人挪用公款後採取虛假髮票平帳、銷燬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汙罪定罪處罰。(3)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佔有,使所佔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汙罪定罪處罰。(4)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關於挪用公款不退還轉化為貪汙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退還是指挪用人或其家屬在司法機關立案後將挪用款交還。不退還,既包括主觀上不想還的,也包括客觀上不能還的。不退還,使被挪用的這部分公款遭到不可彌補的損失,這種行為應“以貪汙論處”,定為貪汙罪。(1)挪用公款案發後,偵查終結前退還的,以挪用公款罪認定處罰。(2)挪用公款後,有退還能力而拒不退還的,或者將挪用的公款用掉,實際上已無退還能力的,以貪汙罪認定處罰。(3)在一案中,挪用的公款一部分已退還,另一部分未退還的,如果二者均已達到犯罪數額,前者定挪用公款罪,後者定貪汙罪,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不退還的數額未達到追究貪汙罪起刑數額的,不定貪汙罪,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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