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最新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文讀懂!最新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導讀

前不久,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選擇2種不同的方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到底這兩種方式有什麼區別?需要注意些什麼?


1 兩種不同計稅方式 分別適用什麼情況


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選擇兩種不同的計稅方式,一直是近期相關納稅人關注的重點,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兩種計稅方式均可以選擇。

方式一: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選擇此種計稅方式,個人合夥人需考慮所得的性質,即只有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才能按照2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提醒,在此種計稅方式下,個人合夥人需要根據取得所得的時間按次納稅,不再是按年度彙算納稅,也不能扣除合夥企業的成本費用。

舉個例子:

若小豬投資A創投基金(有限合夥企業)1000萬元,A創投基金規模為1億元,小豬的投資佔該創投基金的份額為10%。該創投基金投資於B項目1000萬元,獲得被投資公司5%的股權。2年後,A創投基金所投的B項目以3000萬元轉讓,退出獲得收益,則小豬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3000-1000)×10%×20%=40(萬元)。

* 若小豬所持基金取得的不是股權轉讓所得或股息紅利所得,例如3000萬元收入為諮詢收入、顧問收入或融資費等利潤所得,則應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方式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選擇此種計稅方式,不再劃分所得性質,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彙算,統一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有關合夥企業的成本費用可以進行稅前抵扣。

分析:

如果某創投企業發行管理的若干基金均預期有較大盈利,或者絕大多數基金均能盈利、少部分基金虧損且金額可控,可以選擇按單隻基金核算,並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創投企業管理發行的基金有盈利也有虧損,且虧損金額不小,能較大程度地抵減盈利,進而大幅降低個人合夥人應納稅所得。此時,可以考慮採用企業年度整體核算,享受盈虧互抵的稅收籌劃收益。

2 注意備案合規要求

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選擇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還需要注意備案的合規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規定,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合夥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夥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

* 值得注意的是:合夥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個人合夥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並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另外,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尚未明確計稅方式選擇的時點、程序等具體辦法,對於這幾點,福商小編會持續關注官方消息,並在第一時間公佈給大家。

3 關於創投企業優惠政策的其他注意事項

1、關於備案的時間,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通知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備案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

2、關於政策的有效期暫定5年,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創投企業核算方式選定後鎖定3年。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後,3年內不能變更。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關於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稅款如何繳納?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在

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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