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公告(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說明
我局2018年11月30日發佈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公告(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關於“自2019年1月1日起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是對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相關規定應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徵收方式;不符合設置賬簿標準的仍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
2018年12月7日
發佈時間:2018-12-07 13:51:00
附1: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公告
(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
尊敬的個體工商戶納稅人:
事由: 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
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通知內容:除由集貿市場代徵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外,自2019年 1月 1起終止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終止定期定額後,個體工商戶徵收方式轉為查賬徵收。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相關稅款。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2: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2018修正)摘錄: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複式賬:
(一) 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複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複式賬:
(一) 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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