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嚴重失信將上“黑榜”

社保嚴重失信將上“黑榜”

社保嚴重失信將上“黑榜”

本報訊(記者代麗麗)人社部近日公佈《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將在社保領域建立嚴重失信“黑名單”,上了“黑名單”的機構或人員將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等方面被予以限制。

“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辦法》規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社保“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相關失信主體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相關失信主體未改正失信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等。

六類列入社保“黑名單”行為: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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