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了,不追繳社保!


確定了,不追繳社保!


1 確定了,不追繳社保!

之前一直謠傳的追繳社保問題,終於得到明確的解決了。10月19日,人社部發文正式通知,將不追繳社保,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穩定社保費徵收工作的重要意義。

二、嚴格執行現行各項社保費徵收政策。

黨中央做出的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的決定,只是徵收主體的變更,並未調整現行社保費徵收政策。當前,我部正根據國務院要求,會同相關部門抓緊開展測算分析,提出適當降低單位社保繳費比例、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繳費負擔的具體政策措施。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現行的社保繳費基數、費率等相關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變。

三、嚴禁自行組織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

目前,仍承擔社保費徵繳和清欠職能職責的地區,要穩妥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嚴禁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已經開展集中清繳的,要立即糾正,並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四、積極做好徵收體制改革相關準備工作。

五、加強督促檢查,確保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落實到位。

看完以上內容很明確了吧,不追繳社保,正式給所有人都吃一顆定心丸

不過各企業也不能因為不追繳社保就可以不繳社保,必須提醒各企業負責人,之前的社保不追繳,但是現在和以後都必須繳滿社保,不然將重罰,人社部已經通知清楚了。

2 不繳社保,將列入黑名單,重罰!

雖然之前的社保不追繳,但是務必提醒各位,今後再不繳社保的,將被列入黑名單重罰。

人社部:不繳社保將列入黑名單!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網發佈《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黑名單後會有什麼後果?

經辦機構在開具“第五條”相關文書時,應告知失信主體被列入社保“黑名單”風險提示內容,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適用情形的失信主體列入社保“黑名單”,同時記錄和生成以下信息: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事由、列入時間、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經辦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

人社部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單位注意了: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將面臨懲處,最高5年內將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多個方面被限制。

3“社保追繳”這件事總算是要告一段落了

自從出現要“追繳社保”這個消息後,大家心裡也都多少有點忐忑,現在,這種情況終於要被喊停了。

依據此次人社部的發文,不追繳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費,在社保費收繳問題上給了企業一顆“定心丸”。

說到這,稅政局還是要提醒一下大家,“定心丸”不等於“免死金牌”。

在文章第一部分已提到,

1.官方不追繳不代表員工的利益不受保護,員工仍然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追繳社保

2.2019年1月1日後社保必然會嚴格稽查

那麼作為企業應該怎麼面對呢?

建議大家順應形勢,合法合規繳納社保是企業日後的方向,畢竟稅務的徵管能力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距離新社保實施還剩不到3個月,在社保繳納和社保劃徵稅務後企業有哪些要注意的呢?今天給大家準備了12個善意提醒,各位老闆和會計人一定要注意了,要仔細看看!

1、關於社保繳納的5個提醒:

提醒1: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提醒2:員工不想繳納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所以只要你與正規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單位就必須為你繳納社保,當然伴隨著你也要根據規定繳納社保。

提醒3: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雖然員工自願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願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提醒4:單位不跟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維權要求雙倍工資。

未簽定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醒5: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無論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勞動關係解除之後,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立案或到當地社保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2.關於社保劃徵稅務的7點提醒:

提醒1、關於時間安排

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會保險費和第一批非稅收入徵管職責劃轉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下一步稅務、社保、醫保等部門將主要完成制定配套制度、建立對賬機制、完成數據交換以及聯調聯試等工作。

提醒2、關於職責劃分

徵管職責劃轉後,稅務部門負責社保費的徵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參保擴面、待遇發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門負責。

提醒3、關於繳費基數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於平均工資的60%,否則就屬於違規。

提醒4、關於社保兩面性

稅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徵收,對於部分不合規的中小企業確實帶來了稅費負擔的增加,但是對於職工來說,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護了職工的權益。因此該項政策既是對在職職工未來社保權益的保障,也是對當前已退休職工待遇的保障,從而倒逼企業完善、合規經營。

提醒5、關於社保費率的降低

稅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徵收,對於合規的企業不但沒有稅負增加的影響,相反隨著社保費率進一步下降,對於依法繳費的企業來講,稅務徵收後費負會逐步合理下降。今年,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佈《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9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也強調,要抓緊研究適當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提醒6、關於公積金的徵收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不在劃轉稅局徵收之列。

提醒7、關於納稅人的應對

社保規範是大勢所趨,各位企業家對於即將來臨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亂,更不要亂求醫,應坦然面對、從容應對,更多的從企業戰略發展考慮,從自身內部實際需求入手,更多的考慮改變人員結構、薪酬結構、用工模式、人員自由化、人員機械化等。

確定了,不追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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