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岱馮德超律師: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的陷阱與對策

瀛岱馮德超律師: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的陷阱與對策

引言

對投資人/企業家來講,不能因為你不懂法,就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可能你在鄉鎮經營了十幾年的企業正蒸蒸日上時,突然被法院宣判:集體土地所有權出資的行為無效。別有用心的陰謀家正是通過“合法的手段,以合法的判決,剝奪了你合法的財產”。這一切的原因——正是因為你在該鄉鎮投資建廠時,不懂法。

一、以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資產進行投資,依法經劃撥、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自由出資。興辦鄉鎮企業經批准可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相關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終字第122號判決書

基本案情

1、雙方當事人: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2、基本事實:(1)甲公司系乙公司股東;(2)甲公司以集體所有土地、房產進行出資;(3)乙公司非鄉鎮企業;(4)乙公司於2001年4月合法成立。

3、起訴時間:2013年12月23日

4、訴訟請求:甲公司要求法院判決甲公司以集體所有土地、房產出資的行為無效。

5、法院判決:判決該出資行為無效。

6、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作出適用的法律

1、《土地管理法》規定三種情況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分別為: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該三種情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依法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等,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前款所稱投資為主,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鄉鎮企業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4、《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5、《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點評

隨著大力發展農村經濟、鄉鎮經濟,鼓勵返鄉創業,各地區鄉鎮企業以超優惠的土地政策、廉價的勞動力為吸引力,進行招商引資。但以集體所有權土地進行出資的相關法律規定,往往在企業家進行投資時忽略。

無論是當地鄉鎮政府進行招商引資還是對鄉鎮村進行其他投資,若佔用集體土地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以成立鄉鎮企業為前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進行公司註冊和經營。否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在企業經營十幾年、甚至二三十年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從而認定該出資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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