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岱杜傳令律師:還債的彩禮如何返還?

杭州鄭女士的兒子之前談了一個女朋友,去年年初的時候雙方家長見了面,也吃了訂婚酒,這門親事 ,就算這樣定下來了。

可沒想到的是到了去年11月底,鄭女士突然接到了女方父親的一個電話。女方父親說自己女兒欠下70萬的賭債,數額太大他們一方難以獨自承擔。希望男方父母幫個忙,償還一半的債務35萬元。

因之前訂婚時沒給彩禮和禮金,鄭女士和老公商量後決定幫忙償還一半的債務35萬,而女方的父親也表示這次出的錢就等於是彩禮了。

最終鄭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將35萬元分四筆轉給了女方父親,雙方至此將這筆70多萬元的債務還清。

同時女孩還寫了一份保證書,承諾以後再不參與賭博。沒想到,這事過去還不到一個月,鄭女士又接到對方父母的電話,說孩子又在外面賭博了,和上次一樣,又欠下70萬的賭債。

加上之前還了的70萬,女方還沒過門就欠下140萬的賭債,這讓親家如何接受?

瀛岱杜傳令律師:還債的彩禮如何返還?

由於鄭女士家實在是拿不出錢了,此次就沒有替女方承擔債務。最終,女方父母自己想辦法把錢還清了。而就在這件事之後 ,女方父親提出了分手。

本來想著還完債好好過日子,沒想到鬧成如此地步,現在婚也結不成了,鄭女士只想把這35萬元給要回來。

而女方的父親夏

先生表示:出了這樣的事情,兩人還要繼續在一起結婚,幾乎是不可能的。對於鄭女士要求退還35萬元,他認為對方對此情況是知情的,債務總共有170多萬,對方只承擔了35萬。並且事發時女兒已經和對方同居,所以責任不應該由自己一家承擔,這35萬隻能退還一部分。

對此情況,鄭女士表示將先和對方父母協商,如難達成一致將考慮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那麼從法律上講,對於這35萬鄭女士能不能要求如數返還呢?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杜傳令律師認為:

首先要根據本案情況對35萬元的款項進行定性,本案文中提及

“因之前訂婚時沒給彩禮和禮金,鄭女士和老公商量後決定幫忙償還一半的債務35萬,而女方的父親也表示這次出的錢就等於是彩禮了”,由此可以看出35萬元的款項在本案中應定性為彩禮。

那麼前述情形下的彩禮鄭女士能不能要求返還或全部返還呢?這還要從彩禮的本質說起,彩禮是基於民間習俗,男方在達成結婚婚約之時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從法律上講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贈與,但這不同於普通的贈與合同,這是一種附條件的特定贈與行為,其條件是雙方婚姻關係的達成。基於彩禮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於第一種情形很好理解,指的是雙方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於第二種情形,生活中普遍存在先領取結婚證後舉行婚禮儀式再行同居生活的情況,亦或是雙方領證舉行儀式後出於種種原因未能共同生活,如果雙方離婚時有證據能夠證明符合前述情形也可以主張返還彩禮;第三種情形,“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指的是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關於本案鄭女士的情況符合返還彩禮的第一種情形,其可以自行到人民法院提起婚約財產之訴。但需要說明的是,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在實務中均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如鄭女士訴請返還彩禮,不僅要考慮客觀事實,還要考慮相關證據能夠把事實證明到什麼程度,如本案主張返還彩禮的前提就需要證明35萬元的款項被約定為彩禮,即前述“因之前訂婚時沒給彩禮和禮金,鄭女士和老公商量後決定幫忙償還一半的債務35萬,而女方的父親也表示這次出的錢就等於是彩禮了”這一事實。如不能通過相關證據證明這一款項的彩禮約定,而對方對35萬元屬於彩禮不予認可,鄭女士或可根據具體個案情況結合資金流轉明細等考慮以借款關係等予以維權。而且從刑事方面,如果能夠證明對方涉嫌虛構債務以非法佔有財產為目的進行騙婚,還可以以詐騙罪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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