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功能設計的國家標準(勁爆乾貨,終於整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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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功能設計的國家標準(勁爆乾貨,終於整理完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與規範全國老年養護院的建設,提高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推進我國養老服務事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老年養護院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老年養護院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督促檢查建設全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老年養護院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本建設標準所指老年養護院是指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康復娛樂、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照料機構。

老年護理院、老年公寓、農村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光榮院、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等機構相關設施建設可參照本建設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老年養護院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從我國國情出發,立足當前,兼顧發展,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第五條 老年養護院建設應充分體現失能老年人專業照料機構的特色,堅持以人為本,滿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學性、合理性和適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設施齊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經濟適用。

第六條 老年養護院建設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並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確保政府資金投入,其建設用地應納入城市規劃。

第七條 老年養護院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公共服務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強調資源整合與共享;在建設中實行統一規劃,一次或分期實施,並體現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

第八條 老年養護院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定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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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設規模及項目構成


第九條 老年養護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數並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機構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綜合確定,每千老年人口養護床位數宜按19~23張床測算。

第十條 老年養護院的建設規模,按床位數量分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類。規模 500張床以上的宜分點設置。

第十一條 老年養護院的建設內容包括房屋建築及建築設備、場地和基本裝備。

第十二條 老年養護院的房屋建築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務、生活、衛生保健、康復、娛樂和社會工作用房。

老年養護院各類用房詳見附錄一。

第十三條 老年養護院的場地應包括室外活動場、停車場、衣物晾曬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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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選址及規劃佈局


第十四條 新建老年養護院的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滿足以下條件:

1、地形平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

2、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訊等市政條件較好;

3、便於利用周邊的生活、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4、避開商業繁華區、公共娛樂場所,與高噪聲、汙染源的防護距離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第十五條 老年養護院應根據失能老年人的特點和各項設施的功能要求,進行總體佈局,合理分區;老年人用房的建築朝向和間距應充分考慮日照要求。

第十六條 老年養護院的建設用地包括建築、綠化、室外活動、停車和衣物晾曬等用地,並按照建設要求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用地面積,建築密度不應大於30%,容積率不宜大於0.8;綠地率和停車場的用地面積不應低於當地城市規劃要求;室外活動、衣物晾曬等用地不宜小於400m2~600m2。

第十七條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與衛生保健、康復、娛樂、社會工作服務等設施貫連,單獨成區;並應根據便於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和方便管理的原則設置養護單元,每個養護單元的床位數以50張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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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八條 老年養護院的房屋建築面積指標應以每床位所佔房屋建築面積確定。

第十九條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類老年養護院房屋綜合建築面積指標應分別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 m2/床;其中直接用於老年人的入住服務、生活、衛生保健、康復、娛樂、社會工作用房所佔比例不應低於總建築面積的75%。

第二十條 老年養護院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參照表1確定。

表1 老年養護院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指標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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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辦公及附屬用房)平均使用面積係數分別按0.60和0.65計算。

2.建設規模不足100張的參照100張床老年養護院的面積指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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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築標準


第二十一條 老年養護院建築標準應根據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的要求合理確定,並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養護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擴建改造的餘地。

第二十二條 老年養護院建築設計應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及公共建築節能設計等規範、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老年養護院外圍宜設置通透式圍欄,圍欄形式宜與所處環境及道路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老年養護院的房屋建築宜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老年人用房抗震強度應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五條 老年養護院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相關規定,其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二十六條 老年養護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層和多層為主,垂直交通應至少設置一部醫用電梯或無障礙專用坡道。

第二十七條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應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護理等級分別設置,每室不宜超過四人,並宜設置陽臺。老年人居室室內通道和床距應滿足輪椅和救護床進出及日常護理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應具有衣物儲藏的空間,並宜內設衛生間,衛生間地面應滿足易清洗、不滲水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門淨寬不應小於110cm,衛生洗浴用房門淨寬不應小於90cm;老年人生活區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40cm。

第三十條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宜設置呼叫、供氧系統,並安裝射燈及隱私簾。

第三十一條 老年養護院的建築外觀應做到色調溫馨,簡潔大方,自然和諧,統一標識;內裝修應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行政辦公用房不應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中級裝修水平。

第三十二條 老年養護院洗衣房內部設置應符合消毒、清洗、晾(烘)乾等流程和潔汙分流的要求,並設置必要的室內晾曬場地。

第三十三條 配餐、消毒、廁浴、汙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結露的用房,應採用牢固、耐用、難玷汙、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並設置排氣、排水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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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築設備和室內環境


第三十四條 老年養護院的建築設備包括供電、給排水、採暖通風、安保、通訊、消防、網絡設備等。

第三十五條 老年養護院的供電設施應滿足照明和設備的需要,宜採用雙迴路供電,只能一路供電時,應自備電源。所用燈具及其照度應根據老年人特點和功能要求設置。

第三十六條 老年養護院宜採用城市供水系統,如自備水源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生活汙水應採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汙水管網;無市政汙水管網時,應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及有關規範設計排水系統。

第三十七條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生活用房應具有熱水供應系統,並有洗滌、沐浴設施。

第三十八條 嚴寒、寒冷及夏熱冬冷地區的老年養護院應具有采暖設施,老年人居室宜採用地熱供暖;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高於或等於25℃地區的老年人用房,應安裝空氣調節設備。

第三十九條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用房應保證良好的通風采光條件,窗地比不應低於1:6,並應保證足夠的日照時間。

第四十條 老年養護院應按網絡服務、信息化管理以及視頻傳輸的需要,敷設線路,預留接口。

第七章 基本裝備


第四十一條 老年養護院基本裝備的配置應根據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設規模分類配置。

第四十二條 老年養護院的基本裝備包括生活護理、醫療、康復、安防設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四十三條 老年養護院應配備護理床、氣墊床、專用沐浴床椅、電加熱保溫餐車等生活護理設備。

第四十四條 老年養護院應按不同規模配備相應的心電圖機、B超機、搶救床、氧氣瓶、吸痰器、無菌櫃、紫外線燈等醫療設備。

第四十五條 老年養護院康復設備應包括物理治療和作業治療設備。

第四十六條 老年養護院應配備監控、定位、呼叫、計算機及網絡、攝錄像等設備。

第四十七條 老年養護院的交通工具應包括老年人接送車、物品採購車等。

第四十八條 各類老年養護院基本裝備詳見附錄三。

附錄一 老年養護院用房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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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應具備。

附錄二 老年養護院主要名詞解釋

失能老年人:至少有一項日常生活自理活動(一般包括吃飯、穿衣、洗澡、上廁所、上下床和室內走動這六項)不能自己獨立完成的老年人。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喪失程度,可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失能三種類型。

接待服務廳:供老年人及其他人員前來諮詢或辦理出入院手續時等候、休息,進行資料展示的處所。

入住登記室:為老年人辦理出入院手續並提供諮詢的用房。

健康評估室:老年人入住養護院時,對其進行初步健康檢查和需求評估的用房。

配餐間:供護理員為入住失能老年人分配、加熱、切分食物等的用房。

養護區餐廳: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養護區內進餐和活動的處所。

會見聊天廳:供入住失能老年人聊天休息及會見親友的處所。

親情居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與前來探望的親人短暫居住,共享天倫之樂的用房。

物理治療室:供工作人員對入住失能老年人通過運動治療、徒手治療和儀器治療等方法進行功能康復的用房。

作業治療室:供工作人員對入住失能老年人以有目的的、經過選擇的作業活動為主要治療手段來進行功能康復的用房。

親情網絡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上網娛樂及通過網絡與親人聊天的用房。

心理諮詢室:對入住失能老年人進行心理諮詢和疏導的用房。

社會工作室:供社會志願者來院為入住失能老年人服務時工作和休息的用房。

培訓室:對院內外護理員進行業務培訓的用房。

養護單元:是老年養護院實現養護職能、保證養護質量的必要設置,養護單元內應包括老年人居室、餐廳、沐浴間、會見聊天廳、親情網絡室、心理諮詢室、護理員值班室、護士工作室等用房。

附錄三 老年養護院基本裝備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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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應具備。

附錄四 用詞和用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件

《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

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闡明制定本建設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老年養護院是為入住的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護理、休閒娛樂和社會工作等服務,滿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基本需求的專業照料機構。加強老年養護院的建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建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責任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正在經歷快速的人口老齡化。202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2.48億,老齡化水平達到17.17%。與此相伴,老年人口中失能老人的數量越來越多,長期照料需求迅速擴張。中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特別是其中的重點優撫對象、“三無”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屬於社會弱勢群體,對他們的照料是一項具有長期性、綜合性和專業性的工作,單純依靠家庭和社區服務已不能使他們得到切實有效的養老服務。因此,加強老年養護院的建設已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失能老年人的老年養護機構建設。2005年以來,國務院領導同志多次就失能老年人的養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並將愛心護理工程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200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再次強調,要“積極探索和實施‘愛心護理工程’”。2008年初,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上,國務院領導同志又再次強調:“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緊立項,爭取有實質性進展”。

為了合理確定新建和改擴建老年養護院的建設規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設施,規範建築佈局和設計,制定相關建設標準尤為必要。通過本建設標準的編制和實施,可以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老年養護機構的建設,提高投資效益,更好地為失能老年人服務。

第二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的作用及其權威性。

本建設標準從規範政府工程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工程項目科學管理,合理確定投資規模和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出發,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的規定和程序,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進行科學論證,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同時兼顧了地域、經濟發展水平、服務人群數量等方面的差異,使之切合實際,便於操作。因此本建設標準是老年養護院工程建設的全國統一標準。

第三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的適用範圍。

由於我國的養老機構普遍設施簡陋,針對失能老年人的專業養護機構更是少之又少,為滿足失能老年人入住機構的需求,規範對失能老年人的服務,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現有基礎上改建、擴建,故本標準作此規定。為統一各地對老年養護院基礎設施建設的認識,本標準從主要服務對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確了老年養護院的定義。

考慮到不同類型福利機構服務對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故提出其他福利機構相關設施建設可參照本標準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建設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

老年養護院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其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鑑於各地在經濟發展水平、老齡化水平以及機構養老需求等方面的差異,在建設中應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老年養護院的建設水平。

第五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建設的指導思想、建設原則和總體要求。

這是根據老年養護院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提出的。作為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的專業照料機構,老年養護院是強化社會公共服務的一項重大舉措,因此其建設應“以人為本”,滿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從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故確定老年養護院建設的總體要求是設施齊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經濟適用。

第六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建設的資金投入和建設用地的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養護設施建設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因此其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確保政府的資金投入;其建設用地也應納入當地城市規劃。

第七條 本條明確實施本建設標準的基本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長期照料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所需設施項目多,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老年養護院應儘可能與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實行資源整合與共享,尤其是改擴建項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對入住失能老年人的醫療衛生保障,應提倡與公共衛生醫療服務機構相銜接,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建設。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明確老年養護院可以進行一次規劃,分期建設。節能減排作為一項國策,本建設標準對此也作了強調。

第八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與現行其他有關標準、定額的關係。

第二章 建設規模及項目構成

第九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建設規模的確定依據及其控制幅度。

老年養護院建設規模即床位數的確定必須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數量及增長趨勢、經濟發展水平、機構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為控制建設規模,本建設標準明確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養護床位數量。具體測算過程如下:

1. 我國的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正逐步由傳統的救濟型福利(主要面向三無人員)向適度普惠型福利轉變。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加快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事業”。本標準在進行政府投資的城市老年養護院建設規模全國平均水平的測算時,目標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來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城鎮居民中收入低於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佔我國城鎮人口的60%。可按這一比例估算我國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規模,因此: 目標老年人口=老年人口總數×0.6

2.失能率和服務提供比是進行老年養護院建設規模測算所需的其他兩個參數。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佔的比例。2004 年國家統計局的全國人口抽樣調查專門針對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進行了調查,數據顯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為6.9%。

服務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數與失能老年人口數的比例。目前我國失能老年人口能獲得機構照料服務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養老機構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養護床位一床難求的情況非常突出。為滿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入住機構的需求,推動基本養老服務體系的建設,發揮政府的帶動和主導作用,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及實際調研情況,將服務提供比定為50%。

3.綜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國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設置的養護床位數量,計算公式如下:

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數量 = ×1000

=0.6×失能率×服務提供比×1000

=0.6×0.069×0.5×1000

=20.7

因此,從全國平均水平來看,政府投資的城市老年養護院的建設規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張養護床位進行測算。考慮到各地差異,允許在此標準上上下浮動10%,故本標準提出政府投資的城市老年養護院的建設規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張養護床位進行測算。這一指標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在一段時期內基本滿足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經充分調研論證是適當合理的。

第十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的規模分類。

失能老年人的養護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設施才能開展各項服務。為充分發揮資源配置的規模效應,本《標準》將100張床作為養護院的最低建設規模。同時,從確保服務質量和方便管理出發,提出建設規模在500張床以上的宜分點設置。將建設規模分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類是鑑於不同規模老年養護院設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類有助於合理確定不同規模老年養護院的建設水平。本《標準》中建設規模的床位數僅指老年人居室中設置的床位,不包括衛生保健等用房中設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

第十一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建設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

房屋建築和場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間,建築設備和基本裝備是保障日常養護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四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二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房屋建築的基本項目。

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復、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據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相關規定,參照各地老年養護院功能用房設置的實際情況,本條明確了老年養護院房屋建築的基本項目包括: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務、生活、衛生保健、康復、娛樂、社會工作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

老年人入住服務用房的設置主要是滿足老年人及其家屬的諮詢、等候及辦理出入院手續的需要。

老年人生活用房是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其中會見聊天廳的設置有助於營造親情氛圍,為入住失能老年人聚會聊天、會見家人和朋友提供場所,滿足其在日常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的需要。親情居室的設置則是為了滿足入住失能老年人與前來探望的子女短暫居住,感受家庭親情的需要。

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體弱,是慢性病的高發人群,因此老年養護院除應具備突發性疾病和其它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置能力外,還應具備提供一般性醫療護理和衛生保健服務的能力。本建設標準按照建設規模對老年養護院的衛生保健用房進行了分類配置。

老年人康復用房應包括物理治療室和作業治療室。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要求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有配置適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復器械和設備的康復室和健身場所”。物理治療和作業治療是老年福利機構幫助失能老年人進行康復訓練的兩種最為基本的手段。通過這些康復方法的治療能使失能老年人獲得功能改善,減少殘疾、久病臥床及老年痴呆的發生。

老年人娛樂用房包括閱覽室、書畫室等。適當的娛樂活動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獨感和心理障礙,促進他們的身心健康,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這是根據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的要求而提出的。

老年人社會工作用房包括社會工作室、心理諮詢室和多功能廳。社會工作是社會福利機構服務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規定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配備社會工作人員。這就要求設置相應用房以滿足社會工作者以及志願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開展心理諮詢、個案輔導和小組活動等工作的需要。多功能廳的設置是為了滿足組織老年人開展集體活動的需要,同時也可以為工作人員提供集體活動的場所。

第十三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應設置的場地。

為有利於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於他們進行適當的室外活動,並有良好的生活氛圍和環境,故應設置必要的室外活動場地和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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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選址及規劃佈局


第十四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的選址要求。

根據老年養護院的性質、任務和服務對象的特點,本條規定老年養護院新建項目在選址時要綜合考慮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市政條件和周邊環境等因素。

第十五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總體佈局的原則。

第十六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建設用地的原則要求和適用指標。

老年養護院的建築用地內容是根據老年養護院實際工作需求提出的。為控制用地指標,本《標準》參照《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GB 50437確定了建築密度和容積率。老年養護院室外活動、衣物晾曬場地的面積,是根據對不同規模老年養護院實際所需用地面積的測算,並參考實際調研數據確定的。

第十七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用房的佈局要求。

將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衛生保健、康復、娛樂、社會工作用房相對集中貫連,獨立成區,是為了方便服務,同時保證老年人能夠安靜有序地生活。分設養護單元是為了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增進工作人員和老年人的互動互信,並利於按照入住失能老年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進行分類服務。參照目前我國醫院一個護理單元的床位數,對老年養護院一個養護單元宜設置的床位數作出規定。

第四章 房屋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八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房屋建築面積指標的確定方法。

第十九條 本條對不同類別老年養護院房屋綜合建築面積指標分別作出規定。

不同類別老年養護院房屋綜合建築面積指標是根據各類用房的功能要求,對其實際所需面積進行測算,並參照近年來新建老年養護機構房屋建築面積的實際水平確定的。規定直接用於老年人的用房面積所佔比例,是為確保老年人的用房需要,防止盲目擴大行政辦公等用房面積。

第二十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各類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

本建設標準根據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等相關文件的要求,參照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並結合調研數據,分別測算了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養護院各類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相加得出五類老年養護院的房屋綜合使用面積指標。各類用房的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如下:

附表1 入住服務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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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生活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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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衛生保健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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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康復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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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娛樂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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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社會工作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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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行政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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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附屬用房使用面積指標測算表 (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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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個護理單元設置養護區餐廳(兼公共活動室)是為了鼓勵老人自己進餐和集體進餐,同時也可以作為老年人日常活動和交流的場所。按養護單元80%的老年人到餐廳就餐,經測算人均使用面積為0.93 m2,高於《飲食建築設計規範》JGJ 64中每個就餐人員使用面積指標為0.85 m2的規定,這是由於部分失能老人坐輪椅就餐所需面積較大。按養護單元50張床位數計算,則老年養護院養護區餐廳的床均使用面積指標為0.74 m2/床。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用房的使用面積係數是根據對目前新建工程老年人用房的調研數據和養護單元的平面佈置圖測算得出。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相關標準的規定和對實際用房面積的測算,確定老年養護院行政辦公及附屬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積係數為0.65。

第五章 建築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建築設計應遵循的原則。

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事業的不斷提高與發展,失能老年人的養護工作也會相應進步和加強,因此本建設標準要求在老年養護院的建築設計方面需有前瞻性,並便於擴建改造。

第二十二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建築設計應符合的相關建築標準和規範。

老年養護院建築屬於老年人居住建築,而且要滿足失能老年人的養護需要,因此本建設標準強調老年養護院的建築設計必須符合老年人建築等方面的設計標準、規範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對老年養護院的周界圍欄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本條對老年養護院的房屋建築結構及抗震強度提出要求。

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用房人員密集程度較高,而且失能老年人行動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提出老年養護院老年人用房抗震強度應為重點設防類。

第二十五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建築耐火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建築層數及對垂直交通的要求。

這是根據失能老年人的特點和有關設計規範提出的。

第二十七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設置的要求。

為方便對失能老年人的養護服務和管理,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應根據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和護理需求進行設置。根據調研,輕度失能老年人適合住2人間,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則適合住多人間,便於集中提供全天候的照護,但一間也不宜超過四人。同時,對居室內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規定。陽臺可以為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間,有利於放鬆情緒,陶冶性情。

第二十八條 本條對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內物品儲藏設施及衛生間提出要求。

養護院內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時間長,必須向其提供相應的衣物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設施,同時對衛生間地面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門、衛生洗浴用房門以及過道的寬度。

考慮到失能老年人使用輪椅和推床的特殊要求,參照醫療機構的建築設計規範及建設標準的相關要求,本《標準》對老年人居室門、衛生洗浴用房門以及過道的寬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對老年養護院老年人居室內部設施提出要求。

為滿足失能老年人的特殊護理要求,並營造良好的居室環境,本條就老年人居室內呼叫、供氧系統的配備以及射燈、隱私簾的安裝提出要求。這也是現有養老機構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採用的。

第三十一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建築內外裝修的要求。

強調老年養護院建築的外觀色調並設置統一標識是為了增強入住失能老年人對養護院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滿足老年人對“家”的心理需要。

第三十二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洗衣房的設置要求。

老年養護院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養護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對洗衣房的設置提出要求,同時為了解決雨、雪天氣時的衣物晾曬問題,還提出要設置室內晾曬場地。

第三十三條 本條對部分生活有特殊要求的用房的裝修、排氣、排水提出要求。

第六章 建築設備和室內環境


第三十四條 本條列出老年養護院建設的主要建築設備。

第三十五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的用電及電器裝置要求。

這是根據失能老年人的特點和需要提出的。

第三十六條 本條明確對老年養護院的給排水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條明確對老年養護院的熱水供應及相關設施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供暖和空氣調節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房屋建築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要求。

第四十條 本條對老年養護院網絡管線的佈置和預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七章 基本裝備


第四十一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基本裝備配置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本條闡明老年養護院基本裝備的主要項目及其分類。

第四十三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生活護理設備的基本項目。

配置護理床和氣墊床是為了方便部分失能老年人進食、便溺,減少長期臥床而引起的褥瘡發生等。此外還需配置送餐用的電加熱保溫餐車以及幫助部分失能老年人洗澡的專用沐浴設備。

第四十四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醫療設備的基本項目。

不同類別老年養護院所應配置的醫療設備是從老年養護院的規模及其工作特點出發,並根據實際調研情況確定的。

第四十五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康復設備的基本項目。

第四十六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安防設備的基本項目。

第四十七條 本條明確老年養護院交通工具的基本項目。

本建設標準僅列入老年養護院所必需的兩種專用業務車輛。老年人接送車主要用於接收老年人入院,送老年人去醫院就診等方面;物品採購車主要用於老年養護院生活等用品的採購和其他後勤保障用途。

第四十八條 本條對不同類別老年養護院所應配備的基本裝備列出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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