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縣檢察院首次申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讓證據“說話”

為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推進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工作,2018年9月7日上午,我院對一起

敲詐勒索案件申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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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5月18日,陳某甲邀約陳某乙一起去其表姐黃某某的楊梅林看有沒有人偷楊梅。到山上後,兩人發現徐某等四人在偷摘楊梅,爭吵中發生爭執,陳某甲用隨身攜帶的柴刀威脅徐某等人並打了徐某幾巴掌。到了山下,陳某甲發現摘了楊梅下山的溫某等三人,又與溫某發生爭執,陳某甲便用柴刀的刀柄毆打溫某致其輕微傷。其間,陳某甲又叫陳某丙過來幫忙看管偷摘楊梅的人。徐某、溫某等人迫於無耐,準備買下摘下來的楊梅,但不料陳某甲說要一萬元一斤,並繼續毆打徐某。最終,徐某與溫某共支付4000元給陳某甲,陳某甲才讓徐某、溫某等人離開。

出庭目的

經本院審查認為,陳某甲與陳某乙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將公安機關認定的強迫交易罪改為敲詐勒索罪。本案因部分證據收集不充分需偵查人員進行補充說明,如徐某某等人採摘了多少楊梅,陳某甲要求徐某及溫某等人支付4000元是否合理,以及黃某某對該楊梅林有無承包權,陳某甲要求徐某、溫某等人支付錢財購買天價楊梅是否於理有據


庭審效果

庭審前,偵查人員針對公訴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偵查,調取了當年的承包楊梅林的合同、根據照片進行了偵查實驗,並對當時楊梅市場價格進行了說明,這些證據的補充更好地理清了案件事實,讓法官和訴訟參與人更客觀全面地瞭解案件事實和證據,取得良好庭審效果。


庭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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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你是如何理解的?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庭審實質化的重要內容,有利於法官、公訴人共同瞭解案件偵辦過程,使整個訴訟活動更加透明、公正,提高案件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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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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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次出庭作證,你有何感想?


第一次出庭作證,內心還是非常緊張,為應對庭審發問,自己庭前做了充分的準備,查看了辦案資料,做到案件熟記於心。這是對我們辦案民警執法能力的挑戰,促使我們轉換偵查理念、規範工作方法、提高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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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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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院公訴案件首次申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嗎?



是的,這次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充分說明了我院向以審判為中心的現代刑事訴訟格局邁出了重要一步,今後這將成為我院辦理公訴案件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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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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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強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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