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說了句“酒後別開車”,他們竟然承擔了4%的賠償責任……

2014年10月20日,劉某、曹某、曹某某、郭某通過網絡相約在飯館吃飯喝酒,18時10分,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到達飯館,曹某、曹某某、郭某隨後到達,均知悉劉某將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停在飯館門口。期間四人共同吃飯、飲酒,曹某、曹某某均曾給劉某倒過酒,但未見強制勸酒、灌酒行為,20時左右,郭某離開,約22時18分,曹某、曹某某、劉某一起離開飯館,劉某手拿頭盔。

21日0時0分,在G7高速出京方向8公里+947米處,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逆向行駛,梁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相撞,劉某倒地,後任某駕駛小型駕車由南向北通過現場時從劉某身上駛過,任某駕車逃逸,後於當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此次事故造成劉某死亡,三車損壞。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335.mg/100ml。此次事故經海淀交通支隊對事故成因分析為:劉某醉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違反右側通行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是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任某駕駛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其行為是此次事故的次要過錯。確定劉某為主要責任,任某為次要責任,梁某為無責任。梁某所駕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2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任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後,劉某的父母作為其繼承人,將梁某、梁某所駕車輛所投保險的甲財產保險公司、任某、任某所駕車輛所投保險的保險公司、共同飲酒人曹某、曹某某、郭某三人共同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梁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故判定梁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此次事故經認定任某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為次要責任,故判定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超出交強險的損失,鑑於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保險合同中就駕車逃逸的免責事宜已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該部分責任不屬於商業三者險的賠償範圍。該部分責任應由任某本人承擔,考慮其行為與劉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劉某的過錯程度,酌情判定任某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為15%。

考慮曹某、曹某某、郭某均知悉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到達飯館,劉某經檢測體內酒精含量為335.0mg/100ml,達到了醉酒狀態。由此,曹某、曹某某、郭某負有勸阻劉某酒後駕車的安全保障義務。郭某提前離開,其雖負該項義務,但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時間條件,故判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曹某、曹某某與劉某同時離開,而且看見劉某手拿頭盔,又明知劉某的車停在飯店門口,故其二人應該知道劉某酒後駕駛機動車離開,卻未盡到相應的勸阻義務,加大了劉某酒後駕車損害後果發生的風險,由此,曹某、曹某某存在一定的過錯。當然,飲酒不得駕駛機動車。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進行民事行為時,應合理預見和判斷其行為的結果。劉某明知相約喝酒,仍然駕駛摩托車,而且在酒後還駕駛車輛上路,劉某自身過錯明顯。最後,對於劉某父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法院酌情判定曹某、曹某某各自承擔2%的賠償責任。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少說了句“酒後別開車”,他們竟然承擔了4%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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