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在自己婚禮上酒後死亡,我需要承擔責任嗎?

婚禮應當是人一生中最美好的回憶,可對小王來說確沒有這麼幸運,讓他怎麼也想不到的是多年的好朋友小李竟然在婚禮上飲酒後死亡,更讓他想不到的是小李的家屬將小王以及舉辦婚禮的酒店訴至法院,要求將兩被告就小李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0餘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小李的家屬訴稱,2013年5月某日中午,小李受邀參加小王的結婚慶典,慶典地點位於酒店內。小李在慶典中飲酒後出現意識不清,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小李系酒後異物吸入性窒息致死。小李家屬認為小王邀請小李參加婚禮卻沒有盡到合理的提醒和規勸義務,在小李醉酒後的長時間內未採取積極合理的照顧措施,亦未及時通知家屬,延誤了最佳救治時機,最終導致小李死亡。酒店方未及時發現小李處於不適狀態並履行照顧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對小李的死亡亦有過錯。

對此小王辯稱,小李是他非常好的朋友,對他的去世他深感悲痛,但是他的去世與他邀請他參加婚禮及婚宴中的飲酒沒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小李平時酒量很好,婚禮上他和他母親多次勸他少喝點、喝慢點,但他仍繼續喝酒。後來他說有點暈,他們要送他去休息,他說躺一下就好,於是就躺在了現場的舞臺上。他和同伴時不時會去看看他躺得是否安穩,也給他墊了衣服,期間他可以正常地應答,並無異常。直到下午5點多收拾婚禮現場時,餐廳服務員才發現小李臉色不好,他和酒店立即將小李送往醫院救治,並同時通知了小李的母親。因而,他對小李的去世並無過錯。

酒店辯稱,小李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曉大量飲酒的後果,其遭遇的意外與公司的設施設備和服務無關,公司發現小李狀況異常後已積極配合送醫搶救,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某日中午,小李應小王之邀參加其在酒店舉行的婚禮並在婚宴上用午餐。用餐期間,小李飲用小王提供的白酒若干,後感頭暈不適,遂躺在婚禮現場的舞臺上休息。下午5時左右,酒店服務員在清理婚禮現場時發現小李意識不清,小王等人與酒店的職員遂將小李送至醫院搶救。後小李經搶救無效於當日去世。2013年5月,鑑定中心對小李的屍體進行了檢驗,屍檢報告分析認為:小李符合酒後異物吸入性窒息引起死亡。最後,法院判決小王賠償小李家屬各項費用共計8萬餘元,同時駁回了小王家屬對酒店的各項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自然人死亡後,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關於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結合以下二個方面考慮:

一是兩被告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本案中,首先,小李受小王之邀參加其婚禮,小王一家作為婚宴主辦方負有控制婚禮場面、照顧來賓的相應義務,亦對受邀來賓的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其次,小李雖酒量較好,但當天確已過量飲酒。從小李的屍檢報告顯示其系酒後吸入異物而窒息身亡,小李醉酒後長時間躺在水平的舞臺上未被婚宴主辦方及時發現,雖小王方面已間或查看小李狀況,但在兩到三個小時的漫長時間內小王方面短暫的查看並不足以瞭解小李的真實狀況;後經酒店員工發現異常後又花費較長時間才被送至醫院,由此可以認定小王作為婚宴主辦方在獲悉小李獨自醉臥的情況下疏於對小李的照顧和幫助,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其對小李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酒店方在發現小李情況異常後積極協助小王將其送醫就診,已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其行為並無過錯。

二是二被告行為與小李死亡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從屍檢報告可知小李系酒後誤吸入自身嘔吐物而窒息。分析事件中的因果關係可知,小李在事發前大量飲酒系其陷入醉酒狀態、產生嘔吐併發生誤吸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小李醉酒後長時間躺在水平的舞臺,不利於其嘔吐物的引流;發生誤吸後未被及時發現和照顧;在被發現後又花費較長時間才被送至醫院,均系小李身亡的間接的、次要的原因。由此可以認定,小王疏於對小李的照顧和幫助與小李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此外,婚宴現場未見強迫飲酒或過度勸酒的情形,且醉臥時誤吸嘔吐物本身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一般人難以對此作出預見。綜上,小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就其過量飲酒引起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小王應當承擔次要責任。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依法判令小王對小李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酒店對小李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好朋友在自己婚禮上酒後死亡,我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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