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的各種情形你能弄明白嗎?

在公共基礎知識的考試中,“脅迫”的效力問題經常出現,很多考生對這一問題常常分不清楚,甚至會有這樣的疑惑,同樣是“脅迫”,有的題目答案是“無效”,有的題目答案是“可撤銷”,是不是答案給錯了?其實答案沒有錯,而是題幹問的情形不同。本文將對這一問題進行集中闡述,幫助考生精確地區分“脅迫”的各種情形。

“脅迫”的各種情形你能弄明白嗎?

一、《合同法》中的“脅迫”

我們先看一下《合同法》中關於“脅迫”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可見,如果題幹問的是“普通的合同”,在“脅迫”的情況下,選項中有“無效”和“可撤銷”,此時要選的是“可撤銷”。(注意:最新的《民法總則》刪除了“可變更”的表述,故本文此處的表述為“可撤銷”)。

“脅迫”的各種情形你能弄明白嗎?

二、《勞動合同法》中的“脅迫”

我們再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脅迫”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可見,如果題幹問的是“勞動合同”(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要適用《勞動合同法》),在“脅迫”的情況下,選項中有“無效”和“可撤銷”,此時要選的是“無效”。

“脅迫”的各種情形你能弄明白嗎?

三、《婚姻法》中的“脅迫”

我們接著看一下《婚姻法》中關於“脅迫”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見,如果題幹問的是“婚姻”,在“脅迫”的情況下,選項中有“無效”和“可撤銷”,此時要選的是“可撤銷”。

“脅迫”的各種情形你能弄明白嗎?

四、《繼承法》中的“脅迫”

我們最後看一下《繼承法》中關於“脅迫”的規定: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可見,如果題幹問的是“遺囑”,在“脅迫”的情況下,選項中有“無效”和“可撤銷”,此時要選的是“無效”。

綜上所述,做題時,發現題目問的是“脅迫”的效力問題,一定要先看清題幹問的情形,是“普通合同”還是“勞動合同”,是“婚姻”還是“遺囑”,不同的情形下效力是不一樣的。“仔細審題,精準區分”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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