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平臺賠付承擔事故責任

□本報記者 袁婉珺

近年來,隨著各APP出行平臺的推廣普及,以及城鎮居民出行需求的多樣化發展,使用手機APP約車出行已經成為人民群眾的日常出行方式之一。乘坐APP出行平臺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保險能否正常理賠,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不一致的,責任又如何承擔?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過調研認為應當以“責任保險+平臺賠付”為基本的責任承擔規則,商業三者險範圍內的問題應當尊重合同約定,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不一致的,相應的賠償責任仍應由平臺公司承擔。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過調研認為,從海淀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臺交通事故案件的情況來看,涉訴案件量呈現逐年增長趨勢。從已受理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及原告方的訴求金額來看,平臺司機負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比例高達85.7%,每件案件的平均訴求金額達到38萬餘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屬於造成較大人身、財產損失的案件。

通過對涉訴案件的分析、研討,我們發現,目前涉APP出行平臺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臺的網約車及代駕業務,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典型問題也是圍繞平臺的網約車及代駕業務產生的,而對於順風車以及傳統出租車註冊於APP出行平臺從事客運活動等情形,涉及的法律關係及責任承擔規則比較容易形成共識。

針對平臺網約車及代駕業務,涉訴案件主要反映出如下幾個問題:一是平臺公司與註冊司機之間的關係問題;二是平臺公司的責任承擔規則問題;三是網約車的商業三者險理賠問題;四是平臺公司採取外包經營模式下的責任承擔主體問題;五是線上、線下司機(或車輛)不一致時的責任承擔問題。

隨著現代保險制度的發展以及我國保險業的日漸完善,在機動車侵權領域,保險機制已經成為損害救濟及風險轉移的最佳選擇,平臺公司及機動車一方可以通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承運人責任險、承運集團責任險、代駕責任險等多個險種,達到轉移自身風險的效果,故在確定責任承擔規則時,應當倡導保險先行的理念,儘量通過保險機制解決各方問題。

針對上述典型問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一是平臺公司與註冊司機之間不宜直接認定為傳統的勞動關係。“互聯網+出行”新業態改變了傳統的用工模式,在現階段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界定二者關係的情形下,考慮到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等多層次複雜因素,目前不宜將平臺公司與註冊司機的關係直接認定為傳統的勞動關係,可以考慮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用工關係,二者的關係在本質上是註冊司機根據平臺公司的指示,提供勞務服務,從而獲取一定的報酬,在法律特徵上更貼近於事實上的勞務關係。

二是以“責任保險+平臺賠付”為基本的責任承擔規則。針對目前最常見的網約車和代駕業務,應當由責任保險先行賠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慮由平臺公司承擔替代責任或連帶責任,平臺公司實際賠償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三是商業三者險範圍內的問題應當尊重合同約定。在訴訟中,應當依法審查相應免責條款效力,經審查免責條款有效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免除賠償責任。鑑於網約車管理辦法的實施推進,預計政策過渡期的問題不會長期困擾審判實踐,不宜因此而突破商業保險合同的審理原則。

四是平臺公司採取外包經營模式的,相應責任仍應由平臺公司承擔。實踐中平臺公司可能採取勞務派遣、集約租賃等外包經營模式,但出行業務系以平臺的名義進行,平臺公司對外不僅是技術提供者,更掌握著交易價格制定、訂單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補貼發放規則等多項涉及經營核心的內容,出行業務的市場信賴基礎也源於人民群眾對某個APP出行平臺的信任或偏好,故平臺公司與相關公司之間的經營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臺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五是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或者車輛)不一致的,相應責任仍應由平臺公司承擔。網約車管理辦法已明確要求平臺公司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證線上、線下從業人員的一致性,故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監管、審核、培訓義務,以確保運營安全,杜絕線上、線下駕駛員或車輛不一致的現象發生。即使在註冊司機擅自將賬號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將業務委託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對外也應當由平臺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至於平臺公司與註冊司機及實際駕駛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屬於其內部追償問題,不影響平臺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本文源自中國保險報·中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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