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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縣人民政府關於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確保煙花爆竹依法、安全、文明燃放,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實行煙花爆竹有限制燃放。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全年除農曆大年除夕夜通宵燃放外,其餘時間一律限上午7時至晚上22時。
二、禁止燃放區域
(一)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
(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50米以內;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單位周圍100米以內;
(五)各類零售、批發集貿市場內;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醫療機構、敬老院、療養院、幼兒園、託兒所、中小學校周圍50米以內;
(八)建築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等部位;
(九)山林、園林、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重要軍事設施周圍50米以內;
(十一)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點周圍50米以內。
三、安全管理規定
(一)銷售安全。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單位必須取得應急管理部門的許可,並按照規定設置專門的儲存場所。零售單位的煙花爆竹實行統一配送、統一回收,由批發單位使用標明安全警示標誌的封閉式廂式貨車進行配送。嚴禁零售單位自行運輸。
(二)儲存安全。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儲存或零售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量存放,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部位設置經營、銷售、儲存點。
(三)產品安全。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單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為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完整產品標籤的個人燃放類產品。
(四)燃放安全。廣大市民和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限時限區域燃放的規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
四、法律責任追究
未經許可經營、銷售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違反規定存放煙花爆竹,在核準地點外經營煙花爆竹或銷售非法生產、經營和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舉報非法經營、銷售、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政務熱線電話:12345
公安部門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蒼南縣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來源/蒼南發佈 資料/縣府辦
監製/葉俊青 朱建德
主辦:蒼南縣委外宣辦(縣政府新聞辦)
承辦:蒼南縣新聞宣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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