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人肉網友致其自殺如何定性

粉絲人肉網友致其自殺如何定性

【案情】

某日,一網友甲因發表了質疑某作者作品的言論,遭到該作品書粉A人肉搜素,並將其住址、職業、公司地址、電話號碼等信息公佈在某作者作品的粉絲建立的網站上。隨後,網友甲在該網站的主頁上收到大量的謾罵評論,其手機不斷接到辱罵和威脅電話,甚至粉絲B跑到甲家小區門口辱罵甲,並拍下甲的照片威脅要傳到粉絲群找更多粉絲去她公司鬧事。沒過幾日,甲自殺身亡並留下遺書稱因此事對未來生活產生極端恐懼。

【分歧】

對於粉絲A、B的行為,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B構成侮辱罪。A將甲的個人住址、職業、公司地址、電話號碼等信息公佈在網絡上,並沒有對甲辱罵等侮辱行為,但是其人肉甲並公佈甲的私人信息行為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B跑到甲家小區門口辱罵甲,並拍下甲的照片威脅要傳到粉絲群找更多粉絲去她公司鬧事的行為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A、B均構成侮辱罪。A的行為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是其公佈甲的信息的目的就是為了侮辱甲,他雖然沒有實施侮辱行為,但是其行為導致甲甲在某網站的主頁上收到大量的謾罵評論以及不斷接到辱罵電話,客觀上使甲的名譽及隱私權受到侵害。故應成立侮辱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A、B不構成犯罪,但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甲的自殺行為與A、B的侵害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不成立犯罪,但屬於民事侵權行為。

【評析】

筆者認同第一種意見。A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符合情節特別嚴重。B的行為很顯然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且情節嚴重。

甲自殺的直接原因是A公佈甲的個人信息在網上導致其網站主頁全是謾罵評論,以及不斷接到的辱罵電話,導火索是B跑到甲家小區門口辱罵甲,並拍下甲的照片威脅要傳到粉絲群找更多粉絲去她公司鬧事的行為,導致甲極端恐懼而自殺,所以甲的自殺行為與A、B的侵害行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B跑到甲家小區辱罵甲,並拍下甲的照片威脅要傳到粉絲群找更多粉絲去她公司鬧事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甲家小區門口是公眾場所,B在甲家小區門口辱罵甲符合侮辱罪的以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且客觀上造成了甲的名譽的損害。B拍下甲的照片威脅要傳到粉絲群找更多粉絲去她公司鬧事的行為使甲產生了極度恐懼,害怕自己的名譽和工作受到此事的影響,最後導致甲不堪忍受自殺的結果,屬於侮辱罪的情節嚴重的規定。所以B成立侮辱罪,且情節嚴重。

A的行為,筆者認為符合侮辱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兩項罪的構成要件。首先A是因為不認同甲發佈的文章觀點,且產生了極端的攻擊甲想法而人肉甲。其發佈甲的個人信息在特定的網站上的目的就是為了攻擊侮辱甲,符合侮辱罪的以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事實上,A的行為確實導致了甲收到大量的謾罵評論和辱罵電話,B能找到甲家小區也是因為A的行為導致的結果。A的行為客觀上侵犯了甲的名譽權,導致甲的自殺,屬於情節嚴重。其次,A的行為也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的是甲的隱私權。且導致甲的自殺,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A的行為符合侮辱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屬於想象競合犯,應以重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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