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晚,杭州西溪永樂城,一條沒有牽狗繩的寵物狗朝徐女士6歲的兒子狂吠,為保護孩子,她用腳驅趕狗,結果遭狗主人毆打至骨折。
11月6日中午,餘杭公安就此事件發佈通報:
傍晚,餘杭公安第二次發佈了事件通報:
最新通報
2018年11月3日晚,餘杭警方接群眾報警稱:餘杭區倉前街道某小區有人打架。接警後,公安機關立即受理調查。
經查,11月3日晚19時20分許,徐某(女,34歲)帶著兩個孩子(兒子6歲,女兒3歲)在餘杭區倉前街道某小區散步時,遇到金某(男,31歲)和女友謝某某(女,24歲)在小區內遛狗(未拴狗繩)。期間,因金某小狗追逐徐某孩子,雙方發生爭執。金某隨即將徐某推至轎車引擎蓋上進行毆打。被群眾勸開後,金某又上前對徐某進行毆打,並騎在徐某身上用拳頭擊打徐某,導致徐某受傷。
目前,金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餘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對公共場所發生的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持續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嚴懲不貸。
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
2018年11月6日
法律規定: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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