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上市問題

1.問:中小企業板ipo上市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盈力能力”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上市需要滿足以下具體要求:

(1)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計淨利潤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4)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6)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7)沒有重大償債風險;

(8)沒有重大或有事項風險;

(9)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即不得存在下列可能對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①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②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③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④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⑤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⑥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2.問:創業板ipo上市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要滿足以下具體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3)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4)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與主板企業的對應要求基本相同。

3.問:股票發行上市要經過哪些程序?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和設立

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中介機構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輔導

企業聘請輔導機構對其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範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3)申請文件的申報與審核

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向證監會推薦並申報申請文件,證監會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預審員預審後在30天內提出反饋意見,根據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修改相關材料或出具補充文件。上發審會,出席發審會的7名委員中的5名同意即為核准通過。

(4)發行與上市

發行申請經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公開發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

4.問:企業發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機構?

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

(2)會計師事務所;

(3)律師事務所;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保薦機構是指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註冊登記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公司),其主要職責是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此外,《證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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