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善税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笔记(1)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情况概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有条款48条,本次修改25条,删除19条,新增19条,部分条款进行了合并、拆分,未发生修改4条,修订后仍48条。

图1 新旧个人所得税的法和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对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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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新旧法及实施条例仅表述变化缺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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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新旧法表述细微变化而新旧实施条例产生实质影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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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税法要素层面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新变化

(一)纳税义务人和纳税范围

1.丰富和完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列举,增加了“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并在“财产转让所得”中增加了“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

2.改变境内外所得的纳税义务范围,取消“临时离境”的提法。


图4 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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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第2、3、4种情形包含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图5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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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无论新法还是旧法,判断纳税人所得来源的纳税义务,是根据居住天数计算的;而判断所得的具体纳税金额,是根据工作天数计算的。

2.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居住天数按1天计算,工作天数按半天计算。

(二)税目和税率

1.新个税法将11个税目减为9个,即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删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新实施条例对各税目的范围注释,主要发生了如下2点变化:

第一,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改为“利息、股息、红利性质所得”,将性质模糊具有争议的基金、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可转换债权、永续债、优先股等巧妙纳入征收范围。

第二,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增加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这是一个重大的实质突破。(下期文章再详细介绍)

2.劳务报酬取消超额加成税率,和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均改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1.继续完善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汇算清缴规则。(下期文章再详细介绍)

2.明确提出了“视同销售”规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境外抵免限额的计算原则“分国不分项”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具体计算方法发生改变。

(四)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

1.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发生变化。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上升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图6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和实施条例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范围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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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破了扣缴义务人认定的“支付原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并对所得取得过程有控制权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3.大量减少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4.提高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申报退税,税务机关未收到税款,但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无过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办理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具体可以参见2018年《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重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五)新增“特别纳税调整”规则

引入独立交易原则(ALP规则)、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一般反避税(GAAR规则)等三个规则,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应增加了关联方、控制、合理商业目的、利息等相关规定,除关联关系的判断外,其他口径和企业所得税趋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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