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来了│概述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上」

福利来了│概述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上」

近日,两部委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目录。小编花了大量的心血,将所有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归纳,将精华和概要内容提供给小伙伴们,对照看看有自己吗?快收藏吧!


一、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第189号)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外国来华留学生可依据各自的规定享受免税或不征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1、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以及其他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2、关于外籍个人所得、个人举报所得、个人代扣代缴手续费所得、个人转让五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外籍专家所得的免税政策;

3、中介费的扣除问题等。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4〕021号)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符合条件的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不征税收入: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25号)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79号)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4号)

对军队干部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91号)

对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51号)

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

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再次明确文件国税发【1997】198号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632号)

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45号)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1. 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2.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3. 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5号)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7号)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

2.医疗保险金;

3.基本养老保险金;

4.失业保险基金。

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525号)

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

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0号)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于资产再转让时征收)

二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号)

明确律师事务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合伙性质的经营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8号)

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1. 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分别缴纳税款)

2.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单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4. 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1.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

1.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

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961号)

“母亲河(波司登)奖”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

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

1.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由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符合条件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符合条件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1.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1.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十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1.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6〕561号)

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及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号)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93号)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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