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敢亂叫“滴滴”,怕是要被判侵權賠償60萬哦~~

春節期間不少城市出現了明顯的打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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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緩解問題,一方面,今年滴滴繼續實行“春節司機服務費”和“同時呼叫”功能。且在服務費全額給司機的基礎上,為補貼司機春節期間的堅守崗位,還共發放了3.05億元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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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滴滴也對乘客進一步進行約束,在“叫車提醒”上,會特別出現提示頁面提醒乘客,由於春節期間叫車難,不要因為等待的焦慮等情緒,想平常一樣想叫就叫,車來不了就隨意取消。因此,大家也算是過了一個不能亂叫滴滴的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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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相對於普羅大眾,有人付出的代價則更大了,正是因為亂叫滴滴,近日兩家企業被判共同賠償嘀嘀公司60萬元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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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因認為滴滴搬場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業搬場有限公司未經註冊商標“滴滴”權利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在其企業網站、企業車輛等處突出使用“滴滴”“滴滴搬場”等標識;同時註冊、使用包含“滴滴”字樣的企業名稱、註冊“didibc.com”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服務。因此被告上法庭。

北京小桔、北京嘀嘀公司認為,其註冊商標“滴滴”經過廣泛使用、大力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在獲准註冊前已構成運輸出行服務上的未註冊馳名商標。

因此,兩被告對“滴滴”商標在相同或相類似的服務項目上未經許可進行使用、且在企業網站突出使用含有“滴滴”字樣的企業字號、註冊使用包含“didi”字樣的域名,構成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權益及不正當競爭。

據此,原告要求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運營含相關域名的網站,轉移該域名給原告,並登報道歉、賠償60萬元。


審判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證據:

首先,截至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企業名稱核准登記時,“滴滴”商標尚未核准註冊,但已在全國範圍的運輸出行服務行業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商譽,

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應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其次,被告將未註冊馳名商標“滴滴”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使用,並在其網站上使用該企業名稱的行為,構成在相同近似服務項目上的使用,是具有傍名牌主觀故意的,其行為會造成相關公眾認為其與原告存在特殊關係併產生誤導。

因此,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再次,被控侵權域名為“didibc.com”,其主要部分雖然可以認為是被告滴滴搬場公司的企業字號“滴滴”的音譯,但由於其對改字號的登記使用已被認定為不具備正當性,因此,其域名的註冊沒有民事權益的基礎。

同時,被告利用該網站進行汽車運輸服務業務的宣傳,而didi也可以理解為原告未註冊馳名商標“滴滴”的音譯。


故此認定該域名的註冊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被告在其企業網站、搬家車輛上使用的“滴滴”“滴滴搬場”等文字,與訴爭商標“滴滴”構成相同和近似,會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因而構成對“滴滴”商標權的侵犯。

綜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兩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範圍、後果,均體現出其主觀故意攀附 “滴滴”未註冊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商譽,對兩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予以全額支持。目前還沒有收到被告的上訴狀。

這個案例不僅涉及到馳名商標保護,更是體現了“域名權”和“商標權”的衝突問題,因此,也給所有企業經營者提了個醒:不管是域名還是商標,千萬不要擅自亂起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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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和商標權有哪些衝突?


一方面,域名和商標本質上都是屬於商業標誌,都具有識別功能,而很多企業出於品牌建設的需要,為了使自己的商業標誌能夠實現統一化,往往會把商標主體部分的英文或拼音名稱作為域名的組成部分進行註冊使用。

另一方面,域名使用的全球性與商標的地域性限制又有著明顯區別,而域名的無相似性禁注原則與商標的相似性禁注原則也有區別,但同時,兩者均採用使用及註冊在先的申請原則,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兩者代表的權利也必然存在一定的衝突。


1、域名註冊在先;

這種情況是域名所有人註冊域名成功後,商標助殘日才對該域名或其具顯著性的主要部分進行商標申請註冊。

而這種情況下,即使取得商標權,商標權利人的權利範圍也不可延續至域名領域,因為域名的使用和保護是全球性的,無所謂地域限制,商標則嚴格地受其地域性特徵限制,域名若註冊在先,自然先受到法律保護。


2、域名與已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這種情況有兩種情形,一是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二是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非馳名商標等相同或近似。

一般來說,同一家企業會選擇將與其商標名稱相同的部分或商標主體部分作為域名註冊使用,使已建立的商標的信譽延展至更廣闊的網絡空間,從而利於品牌的建設。

因此,如果域名註冊人所註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與他人註冊商標名稱的主要部分構成相同或近似,那麼必然會引起域名權與商標權的衝突。

雖然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的專用權可以延續至網絡空間,但如果在域名與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前提下,如果

域名使用不當,譬如以該域名標記的網站上提供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務,那麼是可以認為能夠造成普通消費者對域名所有人和商標所有人之間的關係有所誤解、混淆的。

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是適用於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和在先權利保護原則的。

其中,對於域名權與馳名商標的商標權衝突的認定,首先應當考慮該商標在我國是否構成馳名商標(包括未註冊馳名商標);

其次,則需判斷域名與商標的使用範圍是否屬於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務上進行的使用,而這是判斷是否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基礎。


3、惡意搶注域名;

這種情況就是指域名所有人明知該域名或主要部分與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依然將其註冊為域名。

在這種情況下,又有兩種不同情形,一種是

搶注而不使用,試圖通過談判轉讓來進行牟利。

一種則是搶注並進行使用,“傍名牌”,從事不正當競爭,通過惡意攀附他人商標商譽、惡意利用消費者混淆誤認來獲利。

而要判斷是否符合這種情況,關鍵所在是判斷是否具有惡意:

一般來說,若是搶注馳名商標的域名,就不能排除域名註冊人有利用他人馳名商標的商譽來謀取非法利益的意圖;

而域名主持人搶注他人註冊商標的域名後索求高價轉讓,其惡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用心也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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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馳名商標可以獲得哪些保護?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馳名商標在被確認後,的確可以得到大於普通商標的保護。即馳名商標的跨類禁用權。

可以參見商標法第13條規定: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但從法條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必須引起注意的是,認定馳名商標本質上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的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因此它採用的是“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此外,商標法雖然並沒有明文規定在網絡空間,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也可以得到延展。

但由於惡意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可利用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和信譽進行商業宣傳,混淆相關訪問者對域名主體的認知,吸引客戶,獲得較高的訪問率,藉此無償佔有他人的商譽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被認為是對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的。

總而言之,域名和商標雖然都是商業標誌,都能夠起到識別功能,是構成品牌建設的基礎之一,但由於兩者的保護法律、申請原則、性質特徵有著本質區別,因此,最好的保護是同時進行分開註冊,避免被他人惡意搶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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