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豬佩奇在淘寶:網店、工廠售假、製假被判賠15萬

浙江互聯網法院對一起小豬佩奇的著作權糾紛案件進行網上公開宣判,判令嘉樂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

小豬佩奇在淘寶:網店、工廠售假、製假被判賠15萬

淘寶上的“小豬佩奇”相關商品

2005年8月19日,艾貝戴公司(全稱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和娛樂壹公司(全稱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向美國申請並獲得小豬佩奇及其相關著作權,隨後也從中國國家版權局獲得了相應著作權,享有《小豬佩奇》動畫片及其他衍生產品的生產、製作權利,並在全球範圍推廣。

後來,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發現汕頭市聚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凡公司)在其淘寶網“聚凡優品1”店鋪中大量銷售印製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豬佩奇廚房小天地”玩具,這些玩具的生產商顯示為汕頭市嘉樂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樂公司)。

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認為,聚凡公司未經許可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並展示相關圖片,嘉樂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均已嚴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

另一方面,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並未對商家上架的產品是否涉嫌侵權進行主動審查,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經審理,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被告聚凡公司和嘉樂公司侵權事實成立,判令聚凡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並於十日內賠償原告兩家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30000元;嘉樂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十日內賠償原告兩家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120000元;駁回艾貝戴公司、娛樂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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