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與石材幕牆工程技術規範》JGJ1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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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0.2 本規範適用於民用建築建築高度≤150m的金屬幕牆;建築高度≤100m、設防烈度≤8度的石材幕牆。

3材料

3.2.1 幕牆石材宜選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應<0.8%。

3.2.2 花崗石板材的彎曲強度應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確定,其彎曲強度應≥8.0MPa。

3.2.4 火燒石板厚度應比拋光石板厚3mm。(為滿足等強度計算要求)

3.3.1 幕牆採用的不鏽鋼宜採用奧氏體不鏽鋼材。

3.3.4 鋼結構幕牆高度>40m時,鋼構件宜採用高耐候結構鋼,並應在其表面塗刷防腐塗料。

3.3.5鋼構件採用冷彎薄壁型鋼時,其壁厚≥3.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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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幕牆採用的橡膠製品宜採用三元乙丙橡膠、氯丁橡膠;密封膠條應擠出成型,橡膠塊應為壓模成型。

3.4.3 幕牆應採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膠,性能應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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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同一幕牆工程應採用同一品牌的單組分或雙組分的硅酮結構密封膠,並應有保質年限的質量證書。用於石材幕牆的硅酮結構密封膠還應有證明無汙染的試驗報告。

3.5.3 同一幕牆工程應採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結構密封膠和硅酮耐候密封膠配套使用。

4性能與構造

4.1.3 石材幕牆中的單塊石材板面積宜≤1.5㎡。

4.1.4應保障幕牆維護和清洗的方便與安全。

4.2.3 幕牆構架的立柱與橫樑在風荷載標準值作用下,鋼型材的相對撓度應≤L/300(L為立柱或橫樑兩支點間的跨度),絕對撓度應≤15mm;鋁合金型材的相對撓度應≤L/180,絕對撓度應≤20mm。

4.2.4 幕牆在風荷載標準值除以陣風係數後的風荷載值作用下,不應發生雨水滲漏。其雨水滲漏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3.1.2 單元幕牆或明框幕牆應有洩水孔。有霜凍地區,應採用室內排水裝置;無霜凍地區,可設在室外,但應有防風裝置。

4.3.2 幕牆中不同的金屬材料接觸處,除不鏽鋼外均應設置耐熱的環氧樹脂玻璃纖維布或尼龍12墊片。

4.3.4 幕牆的保溫材料可與金屬板、石板結合在一起,但應與主體結構外表面有50mm以上的空氣層。

4.3.6 上下通槽式或上下短槽式的石材幕牆,均宜有安全措施,並應考慮維修方便。

4.3.8 單元幕牆的連接處、吊掛處,其鋁合金型材的厚度均應通過計算確定並≥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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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構設計

5.1.2 幕牆及其連接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剛度和相對於主體結構的位移能力。幕牆構架立柱的連接金屬角碼與其他連接件應採用螺栓連接,螺栓墊板應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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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作用於幕牆上的風荷載標準值應按下式計算,且應≥1.0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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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金屬板材應沿周邊用螺栓固定於橫樑或立柱上,螺栓直徑應≥4mm,數量應根據板材所承受的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經計算後確定。

5.5.1 用於石材幕牆的石板,厚度應≥25mm.

5.5.2 鋼銷式石材幕牆可在非抗震設計或6度、7度抗震設計幕牆中應用,幕牆高度宜≤20m,石材面積宜≤1.0㎡。鋼銷和連接板應採用不鏽鋼。連接板截面尺寸宜≥40x4mm。鋼銷與孔的要求應符合第6.3.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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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和5.5.10 短槽和通槽支撐石板的掛鉤,鋁合金掛鉤厚度應≥4.0mm,不鏽鋼掛鉤厚度應≥3.0mm。

5.6.1.2 當跨度≤1.2m時,鋁合金型材橫樑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應≥2.5mm;當橫樑跨度>1.2m時,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應≥3mm,有螺釘連接的部分截面厚度不應<螺釘公稱直徑。鋼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應≥3.5mm。

5.6.6 橫樑應通過角碼、螺釘或螺栓與立柱連接,角碼應能承受橫樑的剪力。螺釘直徑≥4mm,每處連接螺釘數量應≥3個,螺栓應≥2個。橫樑與立柱之間應有一定的相對位移能力。

5.7.1立柱截面的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鋁合金型材應≥3mm,採用螺紋受力連接時螺紋連接部位截面的厚度應≥螺釘的公稱直徑;

2 鋼型材應≥3.5mm;

5.7.2 上下立柱之間應有≥15mm的縫隙,並應採用芯柱連接。芯柱總長度應≥400mm。芯柱與立柱應緊密接觸。芯柱與下柱之間應採用不鏽鋼螺栓固定。

5.7.4 每層設一個支承點時,立柱應按簡支單跨梁或鉸接多跨梁計算;每層設兩個支承點時,立柱應按雙跨梁或雙點鉸接多跨梁計算。

5.7.11 立柱應採用螺栓與角碼連接,並再通過角碼與預埋件或鋼構件連接。螺栓直徑應≥10mm,連接螺栓應按規範進行承載力計算。立柱與角碼採用不同金屬材料時應採用絕緣墊片分隔。

5.8.3 與連接件直接相連接的主體結構件,其承載力應大於連接件承載力;與幕牆立柱相連的主體混凝土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於C30。

6加工製作

6.1.3 用硅酮結構密封膠黏結固定構件時,注膠應在溫度15℃以上30℃以下、相對溼度50% 以上、且潔淨、通風的室內進行,膠的寬度、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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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金屬與石材幕牆構件應按同一種類構件的5%進行抽樣檢查,且每種構件不得少於5件。當有一個構件抽檢不符合規定時,應加倍抽樣複驗,全部合格後方可出廠。

7安裝施工

7.2.4 金屬、石材幕牆與主體結構連接的預埋件,應在主體結構施工時按設計要求埋設。預埋件應牢固,位置準確,預埋件的位置誤差不應大於10mm,預埋件位置差不應大於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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